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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7月19日讯(本网记者 李妙珠)近日,东南网从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准,莆田2016-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工作开始。各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年度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高于12%,且不低于5%。 据悉,2016-2017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月缴存额为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之和。单位与职工个人实行同一个缴存比例(计算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时,其金额四舍五入保留至元)。 本汇缴年度“限高保低”标准。根据莆田市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2015年,莆田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65元。中央驻莆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1825元(4365元×5倍=21825元),最高缴存比例12%,最高月缴存额为5238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2619元/月。省属及以下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3095元(4365元×3倍=13095元),最高缴存比例12%,最高月缴存额为3142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1571元/月。 单位及其职工最低月缴存基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5〕38号)执行。即:市本级、城厢区、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湄洲湾北岸、湄洲岛辖区的单位及其职工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35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低月缴存额为136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68元/月;仙游县辖区的单位及其职工的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230元,最低缴存比例5%,最低月缴存额为124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62元/月。 据悉,汇缴基数核定时间截至2016年8月31日。单位应如实统计职工工资总额,严格按照标准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金额,并按月足额汇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核定后,在规定的汇缴年度期间内,不得变更。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莆田诚信网”上予以披露。 登录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ptgjj.com)的“下载中心”,下载《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基数调整清册》表格。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单位信息和职工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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