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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女士被要求缴纳“违约金” 沈女士被要求缴纳“违约金” 东南网莆田7月22日讯(本网记者 王龙风)日前,有网友通过东南网《直通屏山 省委领导留言板》反映,称其妻子原在莆田市秀屿区医院上班,却遭到医院的无理要求,以致被迫辞职,并缴纳“违约金”。此外,其妻子上班期间,医院方面并未如期为其妻子缴纳养老保险。【留言详情】秀屿区医院办公室负责人对此表示,医院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当事人也已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最终以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结果为准。 网友投诉: 被逼辞职还要交钱,工作6年养老保险只缴2年半 网友陈先生介绍,其妻子沈女士于2009年7月至2015年6月,在秀屿区医院从事护士工作,是一名不在编的临时工。其妻子沈女士先后与医院签订了2次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是从2013年7月份签 订的。陈先生说,2015年5月,其妻子参加莆田事业单位考试,次月公务员局通知要求提交材料审核,其中包括“护士执业证”。 “那时候,我老婆的证件(护士执业证)就被医院非法扣押,多次索要、投诉,医院都不肯归还给我们。”陈先生称,那时其妻子已怀孕36周,没有心思考虑那么多,只能被逼辞职,并交了3万多的“违约金”。“这些违约金里包含了13个月的工资、公积金、养老保险、医保,一共是30575元。而且我看了那合同多数都是约束职工,少有约束单位的,双方权利不对等,所以我怀疑是不公平的劳动合同。”陈先生说。 陈先生说,之后他妻子向秀屿区劳动争议仲裁办提起申诉。在申诉过程中,陈先生还发现,妻子在秀屿区医院上班有六年时间,但在秀屿区机关社保中心查询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却只有2年半的时间, 2013年以前的均没有缴费记录。陈先生因此质疑,秀屿区医院没有如期为妻子上缴养老保险。 根据陈先生提供的一份由秀屿区机关社保中心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显示,沈女士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从2013年1月持续至2015年6月。 此外,陈先生还反映,根据国家公立医院改革方案,推动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的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然而林雨宁不但是秀屿区医院院长,还兼任秀屿区卫计局副局长。 劳动合同 秀屿区医院: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处理,等待劳动仲裁结果 针对陈先生反映的问题,秀屿区医院办公室负责人朱剑锋称,沈女士当时单方面离职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因此医院按照劳动合同里第十条的约定,要求其交纳经济补偿金。 东南网记者在陈先生提供的一份其妻子沈女士和秀屿区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上看到,合同第十条写明:持有效证件,可以独立值班者,与院方签订合同,时间3年,工资、待遇实行同工同酬,享受 “三保一金”,有效证件存档政工科。如乙方(职工)未经甲方(医院)同意,自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需补交提前离职合计月数工资总额的半数金额及“三保一金”总额,且应提前1个月告知院方,否则院方有权暂扣其有效证件。 “她已经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了,她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我们医院也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既然双方说不清,那等仲裁的结果就是了。”朱剑锋说。 对于陈先生提出的“秀屿区医院未如期将妻子的养老保险上缴社保部门”问题,朱剑锋称,医院2013年开始上缴,“之前的估计是有上缴”。那是否能确认2013年以前该院有为沈女士上缴养老保险金? 朱剑锋则回复称:“倒不是很清楚。” 针对秀屿区医院院长林雨宁的职务一事,东南网记者从秀屿区卫计局了解到,林雨宁在去年9月莆田进行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整合时,就已经不再担任局里的职务,目前只是秀屿区医院的院长。 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秀屿机关社保中心: 只要有参保,缴费情况都会有记录 那秀屿区医院是否有为沈女士上缴2013年以前的养老保险费呢?秀屿区机关社保中心主任曾凤财介绍,秀屿区医院有在机关社保中心参保,但是前些年中断过一段时间,在编职工的养老保险费也欠费过,后来该院才逐步解决了在编职工的养老保险费问题。 “他们好像是2013年开始,将非在编的也全面纳入参保。2013年以前的,可能有的没有申报。”曾凤财表示,非在编人员不是从参加工作开始就参保,而是取决于参保单位主动申报的时间。在停止非在编人员纳入机关社保的规定出台之前,只要参保单位有申报增员的,社保中心都会办理。如果没有办理,就是用人单位没有申报。 “只要有参保,缴费情况都会有记录。沈女士有过来打印缴费凭证,我们已经把有缴费记录的记载单提供给她了。”曾凤财表示,社保中心作为经办机构,只有保费的催缴职能,若有单位欠缴,社保中心也只能催缴,而责令整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若职工有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未将其纳保,建议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诉。 秀屿区劳动争议仲裁办工作人员表示,该起劳动争议仲裁案已经于上周开庭,按照程序可以在45天内作出裁决。目前,裁决结果还未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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