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莆田市民:缺少出生证明 俩孩子迟迟无法落户

2016-10-17 13:32  柳烨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莆田10月17日讯(本网记者 柳烨)近日,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何先生拨打东南网莆田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称他的两个孩子今年分别19岁和14岁,由于缺少出生医学证明,目前均无法顺利落户。“大女儿曾因没有户口,现在只能待在家里。小儿子下半年即将升入七年级,依旧没有学籍。”何先生说,学校已经多次敦促其尽快给孩子办理户口,否则孩子可能无法顺利就读七年级。

何先生告诉东南网记者,他的两个孩子均属于未婚先育,女朋友在2007年时又不辞而别,至今没有消息。先前,根据户籍民警的要求,他办理了亲子鉴定证明,村干部也做过笔录证明,但由于缺少出生证明,还是被相关部门拒绝办理户口。“两个孩子都是在省外的一家诊所接生的,后来诊所拆迁,现在已经找不到相关医生了。”何先生对此很无奈。

针对此事,城厢区公安分局户政科工作人员表示,户籍办理并不局限于公安局一个部门,因何先生的孩子没有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向相关医院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证明。黄科长建议,何先生可前往城厢区公安分局户籍科详细说明情况。城厢区卫计局工作人员也表示,将安排经办人与何先生联系,进一步了解具体信息,以便帮助何先生协调解决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的问题。

若无法顺利办理户口,何先生的孩子能否就读七年级?东南网记者从城厢区教育局基教室了解到,虽然何先生孩子的户口暂时无法办理,但根据相关政策,学籍仍可以办理。当事人可根据教育部门每年下达的文件要求,申请办理学籍,就近入学,以便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延伸阅读:

2016年6月,我省出台《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依法分类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对四类无户口人员制定了相应政策,并要求今年年底前,有关部门要出台配套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主要内容如下:

一、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

1.国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以《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作为常住户口登记依据,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须向助产机构申领或向有关部门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再申请办理。

婚内生育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办理。

非婚生育的,随母落户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一方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

2.国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属华侨身份的,按我省《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具有中国国籍、不属华侨身份的,按我省《关于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办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

3.港澳台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户籍在我省的公民在我国港、澳、台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合法身份的,可凭出生证明、入境证明材料以及父母出入境证件和父母一方我省居民户口簿登记户口。

二、被收养或捡拾抚养的无户口人员

1.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1999年4月1日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2.被依法收养或者经事实收养公证的,可凭《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并依法登记收养关系。

3.被捡拾抚养的无户口人员,要针对具体情况,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后,并会同当地政府进行相应处理,给予户口登记。

4.经查确定为被拐人员或者属生父母私下送养的,应当办理常住户口注销。

三、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

1.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注销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2.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帮助协调恢复其原籍地户口。查找不到原籍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并排除刑事嫌疑后,可在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3.在2003年8月前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可凭监狱管理部门《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申请办理。

4.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

5.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6.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且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可直接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四、其他无户口人员

1.在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由民政部门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

2.根据现行规定及本实施意见仍无法解决的其他无户口人员,实行申报对象定期报告、公安机关会商解决的户口待定考察制度。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4-2535366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