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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召开“扫黄打非”工作新闻发布会 通报典型案例

2016-10-24 19:34  郑志鸿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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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0月24日讯(本网见习记者 郑志鸿)为大力推进“扫黄打非”工作,24日下午,莆田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莆田市“扫黄打非”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以来莆田市开展“扫黄打非”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

莆田市文广局党组成员、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队长范建忠介绍,2015年以来,按照中央、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莆田全市上下合力推动,深入开展“清源”、“净网”、“护苗”、“秋风”等专项行动和整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坚持两“源”并“清”,全力扫除有害出版物和信息网站。2016年,相关部门共组织出动执法人员2009人次,查缴非法音像制品1270片,收缴非法、盗版书刊114种。

积极推进网络视频、网络直播、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等4个重点方面治理,开展云盘、直播平台、“两微一端”等3个集中整治工作。2016年以来,共组织联合执法行动8次,立刑事案件2起、拘留2人、逮捕1人,收缴淫秽光盘1000余张。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出版物市场集中开展整治行动,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和非法销售出版物行为。2016年以来,全市共出动文化执法人员630人次,检查经营单位205家次,立案查处2起。

打击利用云盘传播淫秽色情信息。2016年以来,共巡查有云盘服务网站、各类论坛2446次,关闭含有非法内容的云盘147个,清理传播、搜索、共享云盘内淫秽色情信息的网站21个,计算机客户端127个,移动端APP97个。

坚持以查办案件作为“扫黄打非”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全市文化市场查办案件月通报制度。2015年以来,全市公安部门立案查处涉“黄”涉“非”案件8件;全市工商部门立案查处涉“黄”涉“非”案件13件;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文化市场共立案查处44件,其中涉“黄”涉“非”案件15件。全市法院审结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8件9人,组织淫秽表演罪3件6人。

此外,东南网记者从发布会上还了解到,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利用门户、视频、搜索网站,以及云存储、移动硬盘、移动智能终端等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已成为淫秽色情传播的主要途径。2015年-2016年9月,莆田各级法院受理涉黄涉非案件12件16人,审结11件15人,同期受理该类案件14件15人,均审结。从数据来看,受理数同比下降14.29%,涉案人数同比上升6.67%。

“扫黄打非”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问题也多发生在基层。2015年以来,莆田市积极推进落实“扫黄打非”进基层工作。目前,莆田市已有52个乡镇(街道)608个社区、村(居)落实“扫黄打非”基层建设,构建市、县、乡、村 “扫黄打非”工作网络,实现四级监管。

据悉,今后,莆田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一步拓展“扫黄打非”进基层领域并整合基层“扫黄打非”工作资源,努力为广大市民营造清朗文化环境。

“扫黄打非”典型案例通报

案例1: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案

2015年3月23日,莆田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接群众举报,称莆田市某两所中学初三年段使用盗版的教科书,并附盗版的教科书《初中历史复习手册》1本。

当日,市“扫黄”办组织市、区两级文化执法人员对该两所中学进行调查,经学校老师提供线索,该教科书是学生从莆田市区某书店关某处购买的。经查明:2015年1月,郑某(移交公安机关另案处理)到该书店推销《初中历史复习手册》,书店的当事人关某在对方没有提供任何手续、凭证的情况下,以每本15元的价格,购进625本《初中历史复习手册》,并通过老师赠书、学生推荐等方式向某中学推销该书,以每本23元的价格卖出625本,非法牟利5000元整,涉及非法经营额14375元整。当事人关某已构成非法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关某为郑某案件的立案办理提供线索及重要数据,具有较大的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当事人关某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学生成了侵权盗版的受害者,学校成了侵权盗版的场所,本案当事人关某在郑某没有提供任何手续、凭证的情况下,向其进了625本未经审定的教科书,并公开向学校推销,扰乱出版物市场秩序,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此案的办理进一步打击了侵权盗版的违法行为,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版权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2:

莆田某医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版案

2015年6月16日上午,市文广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莆田某医院门诊一楼大厅摆放有《女人世界》122本、《闽男人》143本,共计265本刊物,这些出版物均未经过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该医院在未经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且没有出版资质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8日开始出版《女人世界》、《闽男人》两种刊物,共出版3000本,每本成本人民币0.3元,出版刊物费用共计900元整。该刊物委托给湖南长沙一个印刷者林某编辑印刷,刊物登载内容由承印者林某提供初稿,编辑的内容主要是该医院的业务广告。为了丰富出版内容,刊物还穿插了部分故事、笑话等,初稿经该医院确定后,由林某印刷后通过物流托运到该医院。该刊物主要通过店内免费领取,小部分店外分发的形式免费赠阅,没有通过刊物赢利或广告收入,没有违法所得。

经鉴定,这两种刊物均为非法出版物。据此,依法对该医院给予没收非法出版物265本,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民营医疗企业发展迅速,但违规印制医疗广告、宣传内容不实、内容打擦边球的情况屡见不鲜,导致虚假宣传、低俗宣传情况易发、多发,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此案中,莆田某医院未取得出版经营许可证,更无任何出版资质,出版的刊物未经过出版管理部门审核,对印制的内容也未严格把关,可谓“无许可、无资质、无审核”的“三无”出版行为。该行为不仅扰乱出版市场秩序,对民营医疗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且存在较大的社会安全隐患。

此案对该企业没收非法出版物并处罚款,使其为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同时也警示医疗企业加强自律,杜绝违规出版、虚假宣传行为,保障群众健康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案例3: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3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淘宝网上经营“某影音手机下载系统”的网店,贩卖手机配件和含有淫秽视频的电脑硬盘7194部进行牟利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网站贩卖淫秽视频文件7194部,其中未遂1601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被告人陈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部分贩卖淫秽视频文件未得逞,该部分系犯罪未遂,对未遂部分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利用互联网从事有关淫秽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越发突出。本案被告人陈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淘宝网上经营网店,贩卖含有大量淫秽的视频文件,并获取不法钱财,最终导致触犯刑法的结果。

在经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6次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文件7194部,其中未遂1601部,造成淫秽物品在社会上扩散,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情节特别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4:

组织淫秽表演案

2014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涵江区登记经营“某酒吧”。2015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聘请被告人冯某某为该酒吧经理,负责酒吧日常经营管理。其间,被告人周某参与经营该酒吧。

2015年9月份,经被告人冯某某提议,被告人张某某、周某同意在国庆节、中秋节期间招募人员在其酒吧进行艳舞表演以招揽生意,并由被告人冯某某负责策划。同年9月24日-28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经同案人“胡某”(另案处理) 联系安排,组织三名女子在酒吧内以舞蹈形式进行淫秽形体展示、描绘性行为、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刺激挑逗观众性欲的表演。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某、冯某某、秦某某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在共同组织淫秽表演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周某作为酒吧的实际经营者,同意被告人冯某某策划组织淫秽表演,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秦某某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组织淫秽表演联系安排表演人员一次,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冯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秦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淫秽表演是指以舞蹈、戏剧等形式,通过表演者直接的语言、动作等进行淫秽的形体展示、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的形象。淫秽表演活动破坏社会风气,引诱、教唆性犯罪,应予以禁止。刑法明确规定,对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受雇从事淫秽表演的人员,观看淫秽表演者,可视情节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是酒吧的经营者,冯某某负责组织策划淫秽表演活动、秦某某负责联系、安排淫秽表演,四人先后组织女子在酒吧内当众进行脱衣舞表演,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刺激挑逗观众性欲的表演,触犯了我国的刑律,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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