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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思源供水公司副总被停职停薪 成被告后被判获补偿金

2016-10-28 15:52  陈丽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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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0月28日讯(海都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何遇舟)福州男子何某在莆田市思源供水有限公司工作10多年,历任公司董事长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在借钱给公司不还之后,何某将经手的一笔工程款用于抵扣欠款,公司事后对其停职停薪。何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了仲裁,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将何某告上了秀屿区法院。昨日,海都记者从秀屿区法院获悉,该院在审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依法认定该公司停职停薪属拖欠工资行为,并根据何某请求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由公司支付各种补偿金共计11.8万元。

公司借钱长期不还 副总以工程款抵扣

据介绍,去年8月份,在供水公司上班的何某发现该月的工资没有及时到账,虽然心里预料到可能会有这种情况发生,但何某还是选择静观其变。不料到9月份,何某到公司上班时被告知已被公司暂停履行职务,相当于被停职停薪。身为该公司的副总,就这样被晾在了一边,还没有了收入,何某终于无法忍受,于去年10月19日,以公司事实上解除了双方间的劳动合同为由,向莆田市秀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会员申请仲裁。

事情还要从一笔贷款说起,何某2003年进入该供水公司工作,分别担任过董事长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双方仅签订过一份为期仅1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3月,该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何某个人借款7.1万,并出具了借条。经何某多次催款,公司仍未归还该欠款。眼见欠款要不回来,为维护自身权益,何某将经手的一笔工程款收归已有,用于抵扣欠款,并依法向公司履行了通知程序,同时,还就剩余的借款本息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正是何某的这一行为,导致自己与公司结下了“梁子”。该公司告知何某,其行为已违反公司规定,公司接下来将采取措施进行处罚,随后便对其停职停薪。

仲裁委认定属违法解除合同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何某认为,公司实质上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8月至10月份工资2.4万元,拖欠工资补偿金1.6万元,补缴社保费用、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8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万元。公司方面则认为何某涉嫌侵占公司工程款,停薪停职符合规定,双方劳动合同仍然有效,无需赔付上述款项。

仲裁委于同年12月4日做出了仲裁决定,支持了何某部分请求。要求该公司支付何某8月份的工资0.8万元,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0.2万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2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2万元,驳回了何某的其他仲裁申请。公司不服该仲裁结果,转而以何某为被告向秀屿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停职停薪属拖欠工资 需支付补偿金

据经办法官介绍,该公司在起诉书中指责何某侵占公司资产,且指出双方并未解除合同,自己无需支付任何款项。双方意见分歧巨大,导致调解失败。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自2003年11月29日开始进入该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公司主张何涉嫌侵占其公司资产,但只是自说自话,却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而且公司扣发何某的工资并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何某2015年8月的工资,公司应当支付。根据法律规定,因未足额发放工资,依法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即8000元×25%=2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因债权债务发生纠纷,公司停止发放何某的工资并暂停其履行职务,要求何先行处理双方的债权债务纠纷,但并未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庭审时,何某表示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因该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公司应当向何支付经济补偿金。何某在公司工作11年10个月,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给何某各种补偿金共计1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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