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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1月19日讯(通讯员 黄健忠)光天化日冒充交警抢劫、绑架。11月18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武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邹某发犯抢劫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今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武提议并与被告人邹某发合谋,冒充交通警察拦车进行抢劫。由陈某武出资,邹某发去购置执勤服装、反光背心、仿真枪、水果刀、手套、口罩、绳子等作案工具。二人商议:先由陈某武物色单独驾车的女性司机,并电话告知在道路前方冒充警察的邹某发;由邹某发拦截车辆后,进入被害人车内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进而胁迫被害人驾车接应陈某武。俩人通过该方式,先后四次在莆田市城港大道实施抢劫、绑架行为。 1月8日14时许,经被告人陈某武告知,被告人邹某发在城港大道的秀屿区笏石镇温东村路段,拦截被害人唐某芬驾驶的奔驰轿车。邹某发上车后挟持唐某芬驾车去接应陈某武,途中因唐某芬欲驾车撞击其他车辆,邹某发遂逃离现场。 1月9日16时许,经被告人陈某武告知,被告人邹某发在城港大道的秀屿区笏石镇温东村路段,拦截了被害人陈某英驾驶的轿车。邹某发上车后,持刀威胁陈某英并抢得现金1300元左右。接应陈某武后,俩被告人在被害人车上未找到其他财物,即下车逃离现场。 1月11日13时许,经被告人陈某武告知,被告人邹某发在城港大道的秀屿区笏石镇度田村路段,拦截了被害人许某玲驾驶的奔驰轿车。邹某发上车后,持刀威胁许某玲并抢得现金3300元。接应陈某武后,邹某发与陈某武在许某玲车上未找到其他财物,即下车逃离现场。 1月12日13时许,经被告人陈某武告知,被告人邹某发在城港大道的秀屿区笏石镇枫笏路天桥路段,拦截了被害人欧某驾驶的大众轿车。邹某发上车后,持刀威胁欧某并抢得现金1100元、苹果6代64G手机一部。接应陈某武后,二人临时起意将欧某挟持至笏石镇一宫庙内,并用绳子捆住欧某双手,继而向欧某父母索要赎金250000元。后因欧某见机逃脱,陈某武、邹某发遂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武、邹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冒充交通警察劫取他人财物四次,其中未遂一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陈某武、邹某发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又构成绑架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武、邹某发持刀威胁被害人,且勒索财物的数额巨大,手段卑劣,社会影响恶劣,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此案是一起在光天化日冒充交警抢劫、绑架的严重刑事犯罪,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行车路上,遇到检查,应认真辨别。公安交通警察依法检查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设置路障,警察着装规范等。若发现可疑情况,应提高警惕,必须将车门落锁,开窗询问,一旦发现问题,可及时处置,报警求助,防止遭受不法侵害。年终将至,侵财类刑事犯罪多发,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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