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莆田11月19日讯 记者从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林东平(副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林东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经查,被告人林东平在2003年至2015年担任涵江区大洋乡乡长、党委书记、涵西街道党工委书记、涵江区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255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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