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莆田11月19日讯 记者从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林东平(副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林东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经查,被告人林东平在2003年至2015年担任涵江区大洋乡乡长、党委书记、涵西街道党工委书记、涵江区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255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相关阅读:
【新春走基层】荔城锦墩村:火树银花不夜天 流光溢彩庆元宵
【新春走基层】莆田梅峰寺:春日的“梅”好时光
【新春走基层】涵江霞徐社区:看超大红团 赏春景斋菜
打造新地标 莆田市工人文化宫建设项目正式启动
【新春走基层】万斤橘塔祈吉福 莆田元宵拉开序幕
新"两纲"大讲堂丨妇女就业有"术" 创业有"路"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