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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一市民遇车祸赔偿金3年未到位 涵江法院:已采取积极措施执行

2016-12-15 15:11  王龙风 李妙珠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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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2月15日讯(本网记者 王龙风 李妙珠)日前,莆田市民金先生致电东南网莆田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称其父亲金某恒遭遇车祸三年了,法院判决对方承担70%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但至今未强制执行到位。对此,涵江区人民法院表示,从案件立案强制执行开始,法院一直采取积极措施,被申请执行人目前也积极配合执行。执行期间,法院还积极为金先生父亲争取到了3万元的司法救助款。

金先生称,2013年其父亲金某恒遭遇车祸,当年涵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辉承担70%的责任,并应在判决规定期限内支付近12万元的赔偿金。然而,其父亲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至今刘某辉未全部支付到位。

涵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经办法官介绍,当时案件判决后,被申请执行人尚有11.1万元左右的执行款未执行。其间,申请执行人金某恒反映,刘某辉有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法院及时向国土部门核实,但并无此事。

2014年5月15日凌晨,法官和法警前往刘某辉家中将刘某辉抓获,其被依法拘留15日。在执行过程中,法官也发现,刘某辉家境一般,几乎是家徒四壁,家中尚有一老母亲需要赡养,他自己平常靠开摩的拉客谋生。车祸发生后,刘某辉自身亦受伤,家庭收入则主要靠其妻子和大女儿打小工挣来。

法官表示,刘某辉虽然经济困难,但目前也积极配合分期逐步还款。11月10日,刘某辉支付了3000元执行款,目前还剩下4.9万元左右的执行款未执行到位。考虑到金某恒是残疾人的特殊情况,执行期间,法院还积极为金某恒争取到了3万元的司法救助款。

“整个执行过程中,我们法院可以说采取的力度和措施是非常大的。因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家境特殊,所以只能逐步还清,目前也很配合。”经办法官说。

法官提示,要正确理解“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界限,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自己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属于因执行不力而应由人民法院解决的执行难范畴。希望社会公众增强对执行难的理性认识,树立合理预期,同时要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共同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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