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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出台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实施意见:企业购房每平补助1000元

2016-12-22 17:58  李妙珠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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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2月22日讯(本网记者 李妙珠)东南网记者今日从莆田市住建局获悉,近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6]158号),对企业办公和基地建设,引进外来企业、企业“走出去”发展、财税扶持政策、企业资质升级、企业人才子女就学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鼓励企业集中购买办公用房

《意见》鼓励企业集中购买办公用房,企业注册地在莆田本市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本市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二级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实行办公用房租赁补助。莆田本市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办公用房租赁补助政策。在本市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租房补助,补助面积特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为2年(企业已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享受租赁补助,且企业租赁或购买办公用房的,不可转租或出售,仅限公司自用)。

至于企业生产基地建设,《意见》指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工业园区内安排相对集中土地,用于建筑企业生产基地用地,原则上特级总承包企业供地25亩,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供地15亩,二级总承包企业供地10亩。

积极引进特级、一级资质企业

《意见》要求,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重点引进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央企全资或控股企业及上市企业。

对于引进企业注册本市并书面承诺10年内不离开本市的,按照本地建筑企业晋升特级总承包和一级总承包资质予以奖励;给予搬迁补助费100万元;给予企业办公装修补助,补助金额为300元/平方米(补助面积特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当年度在本市产生税收的企业,以当年度在该市的建筑业产值指标考核,再给予产值奖励:

按市统计局统计年度产值在2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的,企业每增加1亿元产值给予5万元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

按市统计局统计年底产值达到15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企业产值每增加10亿元,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

按市统计局统计年度产值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可以享受办公用房补助优惠政策。在该市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助,补助期限2年(补助面积特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本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元/平方米给与补助(补助面积特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其中一种办公用房补助方式,但不得重复享受。

上述奖励补助资金为企业注册地迁入当年度补助,除租房补助外,均仅补助1年。如在承诺期间迁离本市的,必须退回上述所有补助资金后,工商、税务和住建等部门才给予办理外迁手续。

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意见》还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拓展省外市场。《意见》要求,市住建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对本市企业赴外地承接业务,需办理的诚信证明、介绍信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业务提供优质服务,支持企业更好地拓展外地建筑施工任务。

本市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工程项目,在本文件生效日以后,荣获省级及以上奖项(杯)的,可在参与莆田市综合评分的大型项目(单项合同1亿元及以上)时,给予加0.5分鼓励;本市企业上年度外出经商回莆上缴的所得税在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不含600万元)以下的,给予加0.3分鼓励;在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加0.6分鼓励;1000万及以上的,给予加1分鼓励。

以上两项加分奖励总得分不超过1分;荣获省级及以上奖项(杯)的,须在奖项(杯)发布之日起1年之内采集,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公示、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2年;缴纳的所得税税金得分奖励,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1年。

实施财税扶持,解决企业人才子女就学

同时积极实施财税扶持政策。对本市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凡当年度外出经商回莆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50万元(不含150万元)以下的,按13%奖励企业;在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按18%奖励企业;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按23%奖励企业;企业已和政府签订奖励协议的,可按原协议奖励标准执行。对市外特级、一级资质企业直接在市区注册或通过收购兼并本地企业后在市区注册的,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并列为重点企业予以扶持,若符合总部经济条件的按照总部经济财政优惠政策执行。

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对在本市注册的建筑企业新晋升特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300万元奖励;新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人民政府承担。增项或晋升甲级勘察、设计、监理或综合检测资质的,参照晋升一级总承包企业资质予以奖励。对新晋升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桥、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奖励标准为上述标准的1.5倍。

此外,《意见》还对创新职称评审机制、解决企业人才子女就学、推进产业现代化进程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对于解决企业人才子女就学方面,《意见》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以注册地企业的税收贡献度,每年适当安排企业子女九年义务教育就学名额,当年度最高不得超过5名,具体方案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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