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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涵江经适房小区开发商未缴“买地钱” 业主:凭啥要我们“垫付”

2017-01-03 09:54  王龙风 李妙珠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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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月3日讯(本网记者 王龙风 李妙珠)日前,莆田涵江锦江家园业主王先生通过东南网《直通屏山 省委领导留言板》反映,称自2012年以来,他多次向涵江区住建局申请办理经适房完全产权手续,却被告知需替开发商垫付商品房面积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否则无法办理。“开发商不交钱,政府部门没办法,难道这笔钱就得我们业主来承担?”王先生无论如何也想不通这个理。此外,王先生还反映,今年10月份,涵江区住建局给予受理先预缴经适房享受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但因基准地价已上调,这给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留言详情】

市民反映:

部门拖延不受理致损失谁承担

凭啥要承担开发商的“买地钱”

据介绍,2004年,王先生在锦江家园购买了一套住房,总面积为183.98平方米,享有经适房和商品房两种产权性质,其中享有的经适房面积为70平方米。根据《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莆政综【2008】149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所有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届满5年,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但其自2012年起,多次向莆田市涵江区住建局申请办理经适房完全产权手续却均不被受理。

“部门的理由是开发商未缴纳商品房面积的土地出让金(俗称“买地钱”)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提出要申请人(我)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按照住房全套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或待开发商补缴应缴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手续。”王先生认为,自己只办理经适房面积的完全产权手续,不受开发商是否缴纳商品房面积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影响,此外凭啥要承担开发商的“买地钱”,便不同意部门当时提出的解决办法。

一直到今年10月份,涵江区住建局终于同意受理王先生先预缴经适房面积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但是基准地价已上调,原本70平方米的经适房面积,我只需缴纳2万多元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现在却要多缴1万多元。这笔损失不应由我来承担。”王先生说。

另外,王先生还反映,称除涵江区锦江家园,涵江贸中小区、建设小区、华林小区等其他3个经济适用房小区,因开发商至今未缴纳商品房面积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导致经适房均无法上市交易,希望相关部门能履行催缴职责。

住建部门:

“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无法受理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也将提高

据了解,锦江家园,贸中小区、建设小区三个小区开发商为莆田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林小区开发商为莆田市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小区有几百套房屋产权性质为经适房。

针对此事,涵江区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姚主任回复,2012年以来,王先生有咨询办理经适房上市准入事宜,因开发商未按相关规定补足超面积部分土地出让金,其房屋整套面积产权性质仍为经济适用房。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2011】9号会议纪要精神,鉴于该部分土地仍为划拨用地,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部门无法受理王先生提出的只办理享受面积(超面积部分仍为经济适用房性质)上市准入要求。按照上市准入程序,部门需对其个人家庭成员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进行核实,档案核查中发现王先生个人曾有参与集资建房待核实现象。部门窗口之后也一直未收到王先生关于办理上市准入的正式书面申请。

据介绍,涵江区锦江家园等4个经济适用房小区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及上市交易问题,莆田市人民政府[2011]9号会议纪要已作了明确规定。因开发商未补足土地出让金,市住建部门一直无法受理4个经济适用房的上市准入手续。根据群众强烈诉求,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涵江区2012年提出两种解决办法:一是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城建有关问题会议纪要》【2011】9号会议精神,待原开发商补缴应缴的商品房面积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按照《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莆政综【2008】149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上市交易手续;二是由申请人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在补缴经济适用房享受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费用的同时,超过享受面积部分经适房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自愿代缴区财政后,按相关程序办理上市准入手续。

“超面积部分经适房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是群众要求上市自愿提出代缴申请的。该资金将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2011】9号会议纪要规定,由相关部门征缴补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予以退还群众。”涵江区住建局一名相关负责人补充说。

姚主任表示,今年10月份左右,王先生在得知市国土资源部门公布调整新的基准地价后,提出申请“自愿补缴其享受面积部分(经适房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先不予上市准入”。鉴于基准地价和住房指导价调整后土地收益等价款将有所提高,考虑到群众个人利益问题,涵江区住建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业主申请先预缴经济适用房享受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待超过享受面积部分经适房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按规定补足后,再办理上市准入手续。

“但王先生认为基准地价上调,不愿意多缴纳。无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土地出让金缴纳票据凭证,我们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办理。另外,10月24日,住房交易指导价已作调整,调整后的住房交易价格由市场主导、机构评估确定。如今,王先生需要缴纳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也将提高。”姚主任说。

据介绍,今年3月起,莆田市国土资源部门公布执行新的基准地价。按照莆田市国土局核算,锦江家园经济适用房为二级地,王先生享受的经济适用房面积(70平方米),应缴纳土地出让金34776元。

国土部门:

经适房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开发商未履职,建设部门应及时管到位

那开发商未缴应缴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该由哪些部门催缴?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城建有关问题会议纪要》(【2011】9号)文件对关于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土地出让金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函催缴;对开发商未缴应缴土地出让金,影响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督促补缴土地出让金。

东南网记者了解到,2011年,市住建局《关于涵江贸中等4个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莆建房【2011】40号)已函告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

“根据规定,经适房项目管理都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主管部门不该允许开发商买卖,应该先把开发商该缴纳的钱催缴到位。整个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商的职责没有履行,建设主管部门也应该及时管到位。”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相关负责人如是回应。

至于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城建有关问题会议纪要》(【2011】9号)文件,该负责人表示,该份《纪要》文件距今已有多年时间,文件中提到的内容也并非专门针对上述经适房项目,相关领导也都早已变换,因此需再了解该份《纪要》文件出台的具体背景情况。

在采访中,东南网记者还了解到,涵江锦江家园、贸中小区、建设小区以及华林小区4个小区共有832套经济适用房,总建筑面积为113309.64平方米,其中按经济适用房价格销售面积为59590平方米;超过政策享受部分按商品房价格销售面积为53719.64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近一半。对此,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省、市对经济适用房管理的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内按商品房销售面积部分所占比例、标准等有严格的限制,而群众投诉的上述涵江经适房项目存在与相关文件规定不相符的地方。

针对此事,东南网还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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