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
东南网莆田2月24日讯(本网记者 柳烨)东南网记者获悉,近日,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要求房地产经营者未取得预售许可,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时,应提供一房一价具体价格表;自2017年2月1日起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证对应的商品住房销售价位上涨幅度,在一年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所提供一房一价表中价位的5%等。 未取得预售许可不得收取预订款 《通知》要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严禁以预订、认购、排号登记、发放VIP卡、借款等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变相提前预售。 对群众投诉或巡查发现存在上述行为的企业,立即启动处罚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之规定依法查处,同时企业信用分值扣减10分,当年度房地产资质年检列入红色监管,按现行资质许可的条件、程序、标准,重新核查其资质情况。 完整公示所售项目相关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后10日内,在项目销售场所(售楼部)的醒目位置真实清晰公示以下相关证件信息:企业情况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情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证、项目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楼盘销售信息(包括销售方案,全部准售房源的面积、单价、即时销售状态,以及物价部门举报电话12358、住建部门举报电话2696972。单价要与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时提供的价格表一致;销售状态要与莆田市房地产信息管理网对外公布的楼盘信息一致);合同内容信息(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补充条款内容);委托代理销售的还要公示委托代理信息(包括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代理销售委托书、代理人执业资格证书)。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的不定期巡查,对巡查中发现每少上述一项证件材料,扣减企业信用分值2分,虚假一项信息扣减信用分值5分,同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和收费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时,应提供一房一价具体价格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应包括合同约定交房时安装的消防门、防盗门、对讲系统、监控设备等配套设施费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属于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另行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商品房买卖合同》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交房时委托或变相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搭车或强制追加收取费用。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法律规定应由购房者承担的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办服务的,应向购房者标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房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应对商品住房销售价位进行复核。自2017年2月1日起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证对应的商品住房销售价位上涨幅度,在一年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所提供一房一价表中价位的5%,对超过该涨幅的暂停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因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或收费不规范引起群众信访投诉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对每一个信访投诉件扣减企业信用分值2分。 按期对外开盘销售和合同登记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后10日内必须对外开盘销售,一次性公开所批准的全部房源信息,不得有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等不当经营行为。预订的房源10日内必须通过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10日内必须办理登记备案;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办理登记备案注销手续,除了莆建房〔2010〕11号文第三点所列原因外,因系统信息内容录入错误或对购房合同条款产生异议等申请合同备案注销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共同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符合已备案合同注销条件的,可按以下程序申办注销手续: (一)购房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申请报告后,由配偶或继承人持身份证明和房地产开发商共同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二)购房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含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三)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而申请合同备案注销的,提供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四)购房人无法到窗口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后,由受托人代理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企业存在未按期对外开盘销售或公布全部房源、未按期签订合同及办理登记备案的,扣减诚信分值2分,并可暂停网上签约资格。《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超过10日办理登记备案的,需提交延期登记备案说明材料,禁止变相囤积房源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诚实信用履行合同约定相关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以及承担《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各项质量保修责任。因具体原因造成无法履行的,应主动积极与购房者协商解决方案,或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赔偿义务。 因面积差异不结算、未按约定期限交房、不具备交房约定条件、规划设计擅自变更、未按约定期限办理产权登记、未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等造成群众信访投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与购房者协商处理,并将整改情况经投诉人同意确认后书面报告房地产主管部门。未及时有效处理群众信访投诉造成重复信访或群体信访的,按每一个信访投诉案件扣减企业信用分值2分,并可暂停网上签约资格。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