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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一商人遭遇“执行难” 为何被查封的车还能开上路

2017-03-21 08:47   来源: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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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拿着胜诉判决书,并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林国辉仍不知道,法院判决何时才能够真正执行,上千万元欠款何时才能归还。

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期间,福建省莆田市一房地产老板张建雄多次向林国辉借款,但从2014年年底起就拒绝偿还本金和利息。对此,当地法院一审和二审均作出了林国辉胜诉的判决。

胜诉不代表着胜利。欠款不仅没收到,林国辉发现,已经被法院查封的名牌小汽车在当地温泉酒店和小区出入,甚至还停在他家边上。

借款合同纠纷

2013年,经朋友介绍,在莆田当地从事电缆销售的林国辉与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雄相识。当年12月6日,张建雄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林国辉借款380万元,二人在借条中约定月利息3%,按月结息,期限半年。在之后的2014年1月7日和4月15日,张建雄再次以相同的理由和约定向林国辉分别借款220万元和230万元。

2014年6月6日,最早一笔380万元的借款到了归还的时间。张建雄提出续借,并重新出具借条,期限4个月。但他在按月结息至8月5日后就再未归还。

第二笔220万元的借款于2014年7月7日到期后,张建雄再次提出续借本金,但在归还了一个月的利息后,他同样拒不偿还借款。

“张建雄的解释是目前公司还在扩大规模,资金周转出现一定困难,绝非有意欠款。”林国辉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张建雄提出希望再次得到他的资金支持,只要度过目前的困境,就能将之前的欠款慢慢还清。

考虑到张建雄经营的房地产公司在当地具有一定规模,加之前面的几笔债务对方一开始都能如约偿还利息,2014年8月28日,林国辉再次借给张建雄600万元,约定期限6个月。

然而,张建雄不仅未能偿还之前的欠款,600万元的债务在按月结息至2014年12月7日后,他就开始逃避。

多次追讨无果后,林国辉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多笔债务的本金及其利息。

对此,法院分别于2015年8月12日和2015年11月3日作出判决:正鼎公司应偿还林国辉借款220万元、230万元、980万元及自相对应时间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同时强调,如正鼎公司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后,张建雄不服,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在终审判决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查封的汽车上了路

双方的纠纷虽然有了法律上的结果,但执行难的问题却开始让林国辉犯愁:直到现在,他都没有收回张建雄向自己借的任何一笔欠款。每次拨打对方电话追问此事,都被以“在开会”“其他楼盘一开盘就优先偿还”等理由挂断,之后便再无下文。

在将情况反映给相关部门后,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在2016年2月24日发布执行裁定书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法院向被执行人张建雄、林清秀(张建雄妻子——记者注)、正鼎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裁定,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3辆机动车。

此外,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房产。

裁定书强调,被执行人要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使用、转移被查封的财产。

但对于被查封的财产究竟如何处置,是评估后拍卖进行偿还还是另有解决方案,林国辉始终没有被明确告知。

不仅如此,让林国辉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在收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后,他竟然多次在当地看到被查封的3辆价值不菲的小汽车上路。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在林国辉提供的照片上看到,一辆车牌号为闽B28282的奥迪牌轿车停留在当地一温泉酒店的停车场,拍照时间为2016年5月1日;另外一辆停留在林国辉住处附近的车牌号为闽BD8868的奔驰牌轿车则分别与两份2017年1月6日和1月8日印刷的报纸同框。

经过对比确认,照片上的小汽车车牌号与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此前裁定查封的机动车车牌号一致。

这个发现让林国辉纳闷,“如果说张建雄现在分文不还是因为没有偿还能力,又怎么还能这么干呢?”

眼看执行无果,无奈之下,从2016年4月起,林国辉带着材料多次到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信访,但至今仍无实质进展。

被查封的车究竟能不能上路?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

但他同时指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中已经写明,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

他认为,被执行人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应被视为违反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行为。法院可以变更查封汽车保管人,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

“纳税大户”为何欠钱不还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在莆田市工商局网站上查询到,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注册资本460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建雄。该公司在其官网上介绍说,2010年至2014年,公司连续5年荣获莆田市纳税超千万元大户称号,截至2014年年底累计纳税1.5248亿元。

记者检索了2010年至2014年期间由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国税局、莆田市地税局联合发布的当地纳税大户信息,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出现在名单中。2014年,该公司纳税6186万元,纳税额在全市排名第38位。

2013年,在接受当地一家房地产媒体采访时,张建雄表示:“我坚信一条理念:要走出市场,就必须以诚信为本。”

“正是因为看到这么多无形的‘信用担保’,我才会借钱给他。”林国辉说,谁又能想到一个连续多年的纳税大户会欠钱不还呢?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后发现,从2015开始,张建雄就陷入了多起民间借贷和金融借款纠纷。

2014年9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张建雄的莆田市正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鼎建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南支行签订合同,约定借款425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8月20日,按月结息。

但在借走款项之后,正鼎建材公司只还息到了2015年6月20日。

2016年4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正鼎建材公司应偿还本金人民币42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张建雄、林清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查询到,涉及上述纠纷的正鼎建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张建雄名列其中。该名单中,“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一栏显示“全部未履行”,而在“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栏目中,则显示“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在莆田市税务部门公布的2016年全市4个季度的欠税名单中看到,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旗下的城厢日出分公司均赫然在列。

2016年12月12日,福建省官方新闻门户网站东南网刊发报道称,一业主2013年在“莆田正鼎日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缴纳了契税和首付款,但开发商至今都没有开具购房发票。对此,莆田市城厢区国税局回复,因“莆田正鼎日出”开发商所欠税款未缴清,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规定暂停其发票领用。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核实发现,“莆田正鼎日出”的开发商正是正鼎公司。

“法院一直在做工作。”2017年3月15日是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接待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跟随林国辉来到该院,一位自称是该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接待了林国辉一行。这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正鼎公司确实出现了一定的债务危机,资金周转困难,但正在想办法融资。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我们直接将其财产拍卖偿还,这么大的公司可能就一蹶不振了。而如果公司能顺利融到钱,既可以偿还欠款,又能够拯救一个企业,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兼顾岂不更好?”

对于林国辉提出的“为何被查封的车还能开上路?”“公司融资的进度如何,是否有具体时间表?”等问题,该工作人员没有作出回应。(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林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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