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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您家孩子是不是在交“保护费”?

2017-04-05 11:2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莆田站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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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回想起自己年少时期校园青葱岁月

相信大家脑海里瞬间思绪万千泪奔泉涌

眼前浮现出的一幕幕青涩岁月美好时光

那些场景是不是好浪漫好温馨……

然而对于某些同学而言

他们的少年时代有着非同寻常的经历

在他们的校园记忆里

都有那么几个“小霸王”

无论是受害者还是旁观者,

总有一段不愉快的故事。

近期在城厢区就发生了一起校园欺凌案

学生黄某因无法向三位校友支付“保护费”,而被三位校友抢走价值1000元的助力车一辆。经调查三名作案人员中,两人刚满17岁,还有一名未满16岁。都是是未成年人。对于如此恶劣行为,察察姐只想送他们四个字:“无法无天”。

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2017年新年伊始,在市区的一家奶茶店中,三位“00后”中的老大小林向“校友”小黄说了这么一番话:“要过春节了,哥几个缺钱花!你给我们一人两百共六百的保护费,以后哥几个罩着你!否则让你吃不了兜着走。”整个寒假,小黄都在惶惶不安中度过,他不知道该如何开口向父母要钱...

3月4日下午4时许,小黄骑着父亲刚给自己买的助力车经过龙脊山公园时被正在路边闲逛的小林等三人撞见。小林拦住小黄的去路质问他600元钱怎么还没有交。小黄低下头没有回答。小林见口头的威胁没有效果,于是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小手斧在小黄的面前晃动,威胁其交钱。发现小黄的身上没有钱时,三人盯上了小黄的助力车。

回家后,小黄躲到房间里哭,他不知道该怎么和父母说。父亲发现儿子情绪不对,经多方询问小黄才道出了实情。听闻儿子的叙述,父亲深感震惊,原以为校园会成为儿子成长的乐园,可是没曾想同学之间居然有收保护费这种事情,而且这种事竟然发生在自己儿子身上!在父亲的陪同下,小黄来到凤凰山派出所报案,经过便衣队员们的调查,很快,将两位已满17岁的林某清、黄某鑫和未满16岁的欧某带到派出所。

▲监控照片

近年来,据各媒体报道,发生了多起校园欺凌、伤害事件,令人瞠目,造成的恶果触目惊心。学生的暴力手段,严重超出了我们的想象:有被扒光拍裸照的、有被狂扇耳光打成伤残的、有被逼同学吃屎吃尿的……这些现象已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十来岁的年龄,正是青春洋溢、活力绽放的最美花季,却为一些看似鸡毛蒜皮的小事,浸染了如此多的冲动、暴力与残酷,甚至引发伤亡的悲剧!

什么是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的主要行为

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算作校园欺凌(暴力)。

相关链接: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份《关于校园欺凌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中,对2013-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欺凌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

100起法院审结的案件涉及到未成年被告人159名。其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55人,占34.59%;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104人,占65.41%。其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比例低,与我国刑法规定上述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有关,故不能全面反映此类人群的校园欺凌暴力实际发生率。

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种犯罪承担刑责。所以在最高法报告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1%。

但事实上,法院受理的校园欺凌伤害案件主要以故意伤害罪追责,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又要求致伤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由此导致,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殴打、凌辱等轻伤害的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也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相当一部分校园暴力事件只能由教育机构内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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