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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4月12日讯 东南网从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姚景耀(副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姚景耀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经查,被告人姚景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7.7409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姚景耀在被组织调查前主动向办案机关交代有关问题,并能退清全部赃款及预缴罚金,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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