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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4月29日讯 东南网从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柯加水(副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柯加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经查,被告人柯加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柯加水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积极预缴罚金,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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