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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被解聘 莆田城厢一街道办被判赔偿2.4万元

2017-05-02 10:3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莆田站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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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5月2日讯(平安城厢 报道)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届满时,劳动者仍处于哺乳期,却遭用人单位辞退。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城厢区某街道办事处支付赔偿金24000元。

蔡某,女,1984年出生,莆田城厢区人。2009年10月1日,蔡某入职于城厢区某街道办事处,被聘任为某社区干部。并先后于2009年10月1日、2011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日与单位签定了三份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约定的聘期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约定每月工资总额计2000元。

2015年6月1日,蔡某开始休产假,休假至2015年11月30日。但在2015年12月25日时,蔡某接到单位打来的电话,告知其单位将不再继续聘用她,让其上班至2015年12月31日。

之后,蔡某向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由单位支付解聘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年×2000元×2倍)=24000元;支付养老保险待遇7200元;支付2015年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奖5000元。莆田市城厢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作出裁决,裁决该街道办事处应向蔡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3000元;驳回蔡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之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于2009年10月1日起受聘于城厢区某街道办事处,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应互相履行相关劳动权利义务。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于2015年9月30日期满,因该日期仍在蔡某的哺乳期,即自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6月2日期间,故上述合同应当延续至哺乳期满时终止。但该街道办事处在合同终止前以合同书聘期届满为由不再继续聘任蔡某,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故蔡主张该街道办事处支付赔偿金,于法有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蔡某在该街道办事处上班六年零三个月,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该街道办事处支付的赔偿金的具体金额应当为2000×6.5×2=26000元。该街道办事处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应不再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蔡某与街道办事处双方并未对2015年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奖5000元进行约定,故蔡某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蔡某在仲裁裁决中主张的养老保险待遇7200元,因仲裁裁决未支持该项请求,且蔡某与街道办事处于裁决作出后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主张不属于审查范围。故法院判决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赔偿金24000元,无需支付蔡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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