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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5月10日讯 截至5月9日18时,莆田市收到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信访件66件(其中重点件11件)。目前,已办结31件(办结率47%),共责令整改30家,立案处罚13家,累计罚款金额27万元,立案侦查4件,刑事拘留1人,约谈16人,问责5人。 莆田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第六批共2件) 反映一: 兴化湾填海造陆,湿地生态平衡受破坏 群众反映,莆田市兴化湾沿岸几十公里填海建造工厂,严重破坏湿地生态平衡。 经调查核实,兴化湾沿岸几十公里填海建造工厂的区域,项目使用海域符合省、市的相关规划,实施的项目符合相关规划要求,规划建设区周边湿地生态进行红线规划管控。目前,工程建设没有对规划湿地环境造成影响。 兴化湾南岸涵江区域的开发建设符合我省各级相关规划。在环境功能规划上,与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编号FJ057-D-Ⅲ木兰溪河口、编号FJ058-D-Ⅱ江口-三江口)相一致,为四类区,主导功能为港口、航运。在海洋功能规划上,根据2012年10月国务院批复的《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兴化湾南岸涵江区域所处的33.99平方公里海域规划为涵江港口航运区、工业与城镇建设用海区。在建设规划上,2013年莆田市涵江临港产业园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取得国家海洋局批复。 兴化湾南岸涵江区域的基础设施及产业项目建设均按要求开展用海环评和项目环评。目前,涵江区域内由涵江区政府主导实施的莆田市涵江区滨海大道(港前路)与城市配套设施一期工程、兴化港区涵江作业区1-3号泊位工程等9个填海造地建设用海项目,均按照环评规范要求开展相应的海洋环评,并取得项目海洋环评核准批复及海域使用权证书。上述项目工程建设的用海行为与《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及《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要求相符合,在开展填海建设的同时,由国家海洋局厦门预报台全程实施海域使用动态与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工作。 兴化湾南岸涵江区域的开发建设与湿地保护同步进行。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88 号)和《福建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闽林综〔2015〕61 号)要求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涵江区在萩芦溪与木兰溪出海口及周边区域划定湿地生态红线5679.45公顷,并按照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划分,实行级别管控,其中:一级管控区面积5370.65公顷,二级管控区面积308.80公顷。 下一步,莆田市将在项目审批建设运行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及时与海洋与渔业、环保部门进行业务对接,切实做好兴化湾南岸涵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做好相关生态环保宣传,实现开发与保护相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反映二: 养虾场违规占地,严重毁坏海边林带 群众反映,创盛公司在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翁厝村以养虾为名,严重毁坏海边林带。 经调查核实,创盛公司东场占地约5.8072亩,其中耕地0.1252亩(两层砖混附属房用地)、林地5.682亩,用地四至:东为通道、西为林地、南为通道、北为林地;西场占地约34.2179亩,其中耕地13.4196亩(含两层砖混附属房用地0.18亩)、沿海滩涂11.4225亩、沙地5.4311亩、裸地2.4507亩、田坎1.494亩,用地四至:东为耕地、西为海域、南为海域、北为耕地林地。各类用地面积以有资质单位鉴定为准。信访事项中关于养虾场毁坏海边林地情况属实。 创盛公司建设养虾场所占土地,属于设施农用地,且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为项目用地规模的0.84%,符合《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的7%以内。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细化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7〕44号)规定,创盛公司应向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秀屿分局、秀屿区农业局(也是该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但创盛公司未备案。 对此,秀屿区农业局已对创盛公司违法占用林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5月1日,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发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查处。同时,相关部门已督促创盛公司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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