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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东南网莆田5月24日讯(本网记者 柳烨 文/图)5月24日,城厢区法院在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城厢区“2010-2016年保险合同案件审判”情况,并分析总结15起典型案例。 根据城厢区人民法院《2010-2016保险合同案件审判通报》(下称“通报”)显示,2010年至2016年,城厢区人民法院共计审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60件,案件标的总额9657万元。保险合同案件总数呈逐年下降,从2010年的109件、2011年的84件,下降到2015年的59件、2016年的35件。保险合同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均不高,判决占比大,以判决结案的案件上诉率高。 据介绍,保险合同案件总数呈逐年下降的原因,是法院保持同类案件稳定性判决后,明确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拒赔案件减少。在此之前,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法律进行重大修订,保险公司把握不准,导致拒赔案件增多。 发布会上,城厢区人民法院还基于对2010年至2016年保险合同案件280份判决书的分析,总结出15起典型案例。(一)车辆没有年检不构成保险公司免责。(二)未如实告知病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三)准驾不符驾驶证的驾驶员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四)非医保有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五)超载有约定保险公司依约不承担责任。(六)未经允许的驾驶人造成的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七)车辆维修费过高,推定全损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八)未及时通知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九)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可以双赔。(十)保险公司不定损承担不利责任。(十一)驾驶人弃车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十二)家庭自用车变成出租车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十三)驾驶证扣满12分,保险公司依约不承担责任。(十四)驾驶人没有预见能力,继续使用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十五)车辆自燃未投自燃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但应退还部分保险费。 据介绍,此次所选择的15起案例是社会普遍关注,或者新类型的案件,这些案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今后,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类似的情况下,会参照这15起典型案例的裁判要点,进行说理,它更多体现的是法院审理保险合同案件的一个思路和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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