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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支付宝、微信组织赌博 仙游两男子被判刑

2017-06-12 10:0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莆田站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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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6月12日讯(平安城厢 报道)在支付宝和微信上分别组建赌博群开展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吴某,1987年出生,仙游县人,曾因犯绑架罪,于2009年4月9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12月9日刑满释放。

黄某,1984年出生,仙游县人, 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城厢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

2016年4月5日,黄某、吴某和同案人蔡某经策划后,以同案人王某的名义租赁莆田市城厢区某公寓酒店B幢501室作为场所,于同月7日开始先后通过互联网在支付宝应用软件上组建“中华友谊群”、在微信应用软件上组建“中华群不卡群”,在群内制定严格的赌博规则,组织并召集赌博人员在上述群内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对赌博活动抽取3%-10%的水费。同时,他们雇佣郑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担任财务人员,负责群内看发包、抽水等。截至案发,三人共从中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

2016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在公寓酒店内抓获同案人郑某、蔡某,并扣押涉案手机及平板电脑。同月27日,黄某、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案件审理期间,吴某、黄某的亲属代其各退出赃款2万元,并各预交罚金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黄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在网络上以组建支付宝群、微信群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拘役,刑满释放后又实施犯罪行为,酌情从重处罚。黄某具备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判决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二人退出的赃款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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