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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pt.fjsen.com/dnsp/2017061602.flv 莆田话版 网友“陈女士”咨询: 自家门前有一块空地,属于当地居委会的。因该空地堆满垃圾,排污管、下水道年久失修致污水横流,目前居委会欲进行整治,但重新铺设的管道需经过我家住宅旁边,我不同意。 因为2001年-2002年,居委会想要把这块空地卖给自己。2001年,双方签协议书,其中约定如若双方因价格问题未能达成交易,居委会在基建时应主动将梁位拆至2米外。2002年,双方又签署买卖协议,但时候我并没有按照买卖协议中的约定缴纳相关费用,所以双方买卖不成,但按第一份协议居委会应将管道铺设在2米外,但居委会不同意。想问,双方签署的两份协议是否具有关联性?前一份协议至今是否有效? 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莉莉解答: 根据你的提问以及结合你提供的相关材料,作如下解答: 首先,居委会欲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铺设的管道需要经过你的住宅旁边,如果铺设管道的行为对陈女士的房屋安全没有造成影响,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应当予以便利。当然,如果你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居委会铺设管道的行为影响房屋的安全,你可以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其次,双方签署两份《协议书》均涉及居委会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处理问题,从协议的内容来看,两份协议具有关联性,如果两份协议有效,时间在后的协议书显然可以替代之前的协议书。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精神,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你未依约缴纳相关费用,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精神,居委会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关于两份《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如前所述,两份协议书均涉及居委会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处理,这里面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村集体土地的转让效力问题。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及其相关法律均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是,《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就本案而言,若居委会转让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系违法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当然,若转让的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并不当然无效,由此涉及到第二个问题,即村委会转让土地有没有经过村民会议通过的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委会经营、管理。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村委会处理涉及村集体利益的,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处理。因此,就你的问题而言,若村委会未经过村民会议通过擅自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系违法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反之,该转让行为是有效的。 鉴于此,本人建议你的问题通过协商解决,若未能协商解决,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判决确认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同时,由于你的问题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若你有其他疑问可以找律师或者其他律法工作者当面咨询。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2.《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3.《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6.《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7.《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8.《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或“正义莆田”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关键词“律师”,即可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通过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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