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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夫妻感情不和离婚 因女儿跟谁姓产生分歧

2017-06-14 10:51  林婷 李妙珠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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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6月14日讯(通讯员 林婷 本网记者 李妙珠)陈某与郭某经媒人介绍而相识,于1991年登记结为夫妻。婚后两人生育一儿一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陈某和郭某的感情逐渐冷淡。2015年底,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郭某离婚。诉讼中,郭某同意和陈某离婚,同时关于未成年女儿小霞的抚养问题,双方也达成合意,即小霞随母亲陈某生活。但在小霞的姓氏这一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

陈某要求给女儿小霞更改姓氏,随自己姓,但郭某有着自己的坚持。他表示,按本地的风俗和社会传统,孩子应该和父亲姓。诉讼过程中,经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但俩人在这个问题上争执不下。在法官的耐心说明下,俩人逐渐认识到通过互相理解、让步,对孩子以后的成长会有更好的帮助。

最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孩由陈某抚养,并同意更改为陈某的姓氏。在案件了结后,俩人还向法官保证,对两个孩子都会继续给予爱和关心,并会保证对方的探视权利,让孩子健康、幸福的成长。

离异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需双方协商一致

夫妻双方离异以后,可否更改未成年子女姓氏?我国法律对子女随父母中哪一方的姓这一问题,并没有硬性规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和1981年8月14日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可知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这项权利,则应由父母双方协商行使,任何一方在未达成合意前,不应擅自变更子女原用姓氏。如果父母双方协商一致,认为确实需要修改子女姓氏,应向公安机关户籍部门提出申请,由户籍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而不应该单方面向法院申请通过判决解决孩子的姓氏问题。

离异后,应优先考虑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透过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到其背后蕴含的法理本质:在现实生活当中,不仅要尊重父母决定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权利,还要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父母双方虽然因感情破裂而离异,但是父母对孩子的感情是不变的,都希望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父母当中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想让孩子随自己姓,也无非是想要拉近自己与孩子之间的距离,减少离婚对孩子心灵上造成的伤害。然而,父母离异后,即使是年龄幼小的孩子,内心都会变得比较敏感,生父母之间有的一丝风吹草动,都可能给他们的心灵带来较大的波澜。因此,父母离婚后,孩子的姓氏是否变更,父母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且充分考虑孩子的意见,而不是专断地认为孩子年龄还小,还做不了主,姓什么、叫什么名字全都该由父母说了算,而忽视了孩子的想法。如果父母双方因孩子的姓氏的变更产生纠纷,恐怕会影响到孩子与父母间的亲情和抚养费用的支付,这样对孩子生理和心理健康发展都是不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22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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