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莆田6月22日讯 东南网从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秀屿区平海镇原委员会委员、人大主席人选阮思远(副科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阮思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查,2011年至2015年,阮思远在担任秀屿区月塘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2.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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