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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一公司被通报:因不按规定标准收停车费

2017-07-10 14:55  李妙珠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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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7月10日讯(本网记者 李妙珠)近日,省物价局通报全省15起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违法案例。其中,莆田市龙桥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的市区道路停车泊位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第一小时内3元/辆次的收费标准执行,实际收取5元/辆次。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秩序,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今年3月14日,省物价局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专项检查。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共出动检查人员1632人次,检查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810家。

检查发现,我省部分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存在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或者明码标价不规范等价格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处罚。

现将15起价格违法案例通报如下:

一、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6起

1.莆田市龙桥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的市区道路停车泊位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第一小时内3元/辆次的收费标准执行,实际收取5元/辆次。

2.泉州市丰泽区老君岩停车场(个人经营)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4元/辆次的收费标准执行,实际对部分车辆收取5元/辆次。

3.泉州市鲤城区龙源百利停车场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4元/辆次的收费标准执行,实际对部分车辆收取5元/辆次。

4.泉州市丰源停车场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4元/辆次的收费标准执行,实际对部分车辆收取5元/辆次。

5.三明市泰宁县金湖下坊停车场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多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6.福建盛世桃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桃源洞景区停车场摩托车停放不按规定标准收费。

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服务价格的2起

7.龙岩市新罗区市场服务中心韭菜园市场停车场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制定机动车每月150元、摩托车每月30元的收费标准。

8.龙岩市中央苏区(闽西)历史博物馆停车场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擅自将按次停放计费方式改为按小时停放计费方式。

三、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1起

9.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外科楼停车场承诺对“非就诊者车辆停放时间15分钟以内免费”,实际对部分停放时间15分钟内的非就诊者车辆未执行免费。

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或者明码标价不规范的6起

10.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停车场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

11.厦门东方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

12.福建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翠湖庄园服务中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

13.厦门住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鸡亭服务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

14.泉州市正骨医院内设置的立体停车场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

15.漳州市中医院(芗城区新浦路西段)停车场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

省物价局表示,公开曝光上述价格违法案例,目的是提醒全省所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要按照我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提高价格自律意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严厉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我省市场价格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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