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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债务人未按期还款 债权人能否要求一次性清偿?

2017-07-20 16:4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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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咨询:约定分期偿还借款,但债务人有一期未还,债权人可否要求债务人一次性清偿借款?

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贞解答:

债务人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按约定履行第某期应还借款,其行为已符合预期违约的特征,债权人可以要求提前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债务人偿还剩余未还的全部借款。

何谓预期违约?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拒约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条文释义】

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有5种形式:

1.受害人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即债权人等待对方继续履行,履行期限届满对方仍不履行的,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要求违约方承担约定的违约金。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4.受害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

5.受害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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