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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车停路边车位被划,车位管理企业不担责?

2017-08-10 11:3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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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林先生通过“莆田东南网”微信号留言反映:6月底,他将小轿车停放在仙游县胜利路停车位上,后发现车辆引擎盖上被人为划了两道痕。事后,他找车位管理工作人员却被告知他们收取的是道路资源管理费而不是停车保管费。疑问:这车位管理人员的说法合理吗?车辆停放在停车位上并交了停车费后被刮伤,难道收费单位没有责任吗?后来他拒交停车费,车被管理公司给上锁了,对方是否有这个权利?是否侵权?

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解答:

一、这车位管理员的说法不合理,该车位管理企业应当承担林先生的车辆维修费。

首先,林先生车辆被损坏的事实同时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林先生与划伤车辆的侵权人之间形成的侵权关系,以及林先生与车位管理企业之间形成的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林先生有权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进行合法维权,故林先生以保管合同为由,要求车位管理企业承担车辆损坏的维修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车位管理企业作为有偿保管人应当负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车辆在停车场受到损害,而其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例如未按时巡逻或者发现侵权人损害他人车辆未及时制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车位管理企业在赔偿涉事汽车维修费用后,可向划伤涉事汽车的实际侵权人索赔,但不得以此为由不承担因保管不善引起的违约责任。

综上,该车位管理企业应当承担林先生的车辆维修费。

二、车辆管理公司扣车的行为不侵权。

首先,林先生和车辆管理公司之间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 第379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林先生应当向车辆管理公司缴纳停车费,不得以车辆管理公司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导致车辆损坏的事实抵抗自己应当依照有偿保管合同缴纳停车费的事实。

再者,根据《合同法》 第380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林先生为依照有偿保管合同的规定支付停车费,车辆管理公司有权依法留置林先生的车辆,合理合法,不算侵权。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合同法》 第379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4.《合同法》 第380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侵权责任法》第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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