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莆田律师在线:收到还款后,原始借条被撕毁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2017-08-17 12:2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微信号咨询:曾经有个朋友向我借钱,后来他把钱还给我了,我把借条也直接还给他,他当场撕了,不知道这样是否妥当?还款后,原始借条如何处理才最稳妥?

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琦菡解答:

借款人在借钱时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在借款人偿还借款后,原始借条如何处理却很少有人知晓。不少人在操作过程采取由借款人抽回或撕毁原始借条的方式处理。那么前述的处理方式是否得当,是否存在风险呢?

借条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凭证,即实务中,法院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主要判断依据还是借条。

如果在借款人全部还清借款后,原始借条被借款人抽回或撕毁,多数出借人便再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过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当然仅有汇款凭证也是可以主张借贷关系的,但这类情况出借人的举证责任较重,要结合其他证据才有可能认定履行了出借义务)。

如果借款人还款时,是通过汇款、银行转账、微信支付、支付宝转账等形式,能够通过第三方调取转账记录的方式,事后借款人却不认可偿还的是借款,而主张是将钱出借给出借人。这时出借人将有口难辩,主张借款人曾经借过自己钱,而又提不出任何有利证据;反而是借款人,手里拿着第三方盖章确认的转账凭证来主张权利,转账凭证中明确能够体现借款人向你转账的款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被告即出借人应就“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败诉的不利后果。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偿还借款后抽(撕)条不恰当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律师建议:

1.原始借条应予保留尽量不要损毁(但是有些法院在审理时是会将证据原件予以收取,届时当事人手上有认定借款事实的判决书,也就无所谓是否持有原始借条了)。

2.如果出借人收到借款人偿还的借款,应向借款人出据收条,但收条上应标明通过何种方式偿还,以防止借款人将偿还的款项张冠李戴,滥用诉讼权利。此种情况,可出具两份材料,一份为出借人收取借款人偿还的借款,一份为借款人已经收回原始借条的收条或原始借条已经撕毁的说明。

3.如果存在很多笔账目处理,可以采取对账单的形式确认多笔债务,将原始借条作为对账单的附件附后(存在多页书面的话,建议每页签字按手印确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或“正义莆田”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关键词“律师”,即可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通过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4-2535366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