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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收到还款后,原始借条被撕毁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2017-08-17 12:2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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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微信号咨询:曾经有个朋友向我借钱,后来他把钱还给我了,我把借条也直接还给他,他当场撕了,不知道这样是否妥当?还款后,原始借条如何处理才最稳妥?

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琦菡解答:

借款人在借钱时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在借款人偿还借款后,原始借条如何处理却很少有人知晓。不少人在操作过程采取由借款人抽回或撕毁原始借条的方式处理。那么前述的处理方式是否得当,是否存在风险呢?

借条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凭证,即实务中,法院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主要判断依据还是借条。

如果在借款人全部还清借款后,原始借条被借款人抽回或撕毁,多数出借人便再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过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当然仅有汇款凭证也是可以主张借贷关系的,但这类情况出借人的举证责任较重,要结合其他证据才有可能认定履行了出借义务)。

如果借款人还款时,是通过汇款、银行转账、微信支付、支付宝转账等形式,能够通过第三方调取转账记录的方式,事后借款人却不认可偿还的是借款,而主张是将钱出借给出借人。这时出借人将有口难辩,主张借款人曾经借过自己钱,而又提不出任何有利证据;反而是借款人,手里拿着第三方盖章确认的转账凭证来主张权利,转账凭证中明确能够体现借款人向你转账的款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被告即出借人应就“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败诉的不利后果。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偿还借款后抽(撕)条不恰当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律师建议:

1.原始借条应予保留尽量不要损毁(但是有些法院在审理时是会将证据原件予以收取,届时当事人手上有认定借款事实的判决书,也就无所谓是否持有原始借条了)。

2.如果出借人收到借款人偿还的借款,应向借款人出据收条,但收条上应标明通过何种方式偿还,以防止借款人将偿还的款项张冠李戴,滥用诉讼权利。此种情况,可出具两份材料,一份为出借人收取借款人偿还的借款,一份为借款人已经收回原始借条的收条或原始借条已经撕毁的说明。

3.如果存在很多笔账目处理,可以采取对账单的形式确认多笔债务,将原始借条作为对账单的附件附后(存在多页书面的话,建议每页签字按手印确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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