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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女方隐瞒婚史 男方如何要回彩礼?

2017-09-14 12:1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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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网友提问:我弟弟去年娶了一个老婆,聘金27万元,后来发现她已经成家三次,还有了小孩。前几天,弟弟跟女方办了离婚手续,想要回聘金,但女方只肯还11万元。女方这算不算重婚?有没有办法要回那些聘金?

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益航解答: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根据网友反映的情况,女方如果在未与前夫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与该网友的弟弟办理结婚登记,那女方就涉嫌重婚罪;如果女方已与前夫解除婚姻关系,那她再与其他人结婚的行为不会构成重婚罪。另外,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当事人需自己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关于彩礼的问题,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离婚,那么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且如果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给付方要求收取方返还彩礼的情况下,收取方应酌情予以返还,至于返还多少,视双方同居时间长短而定。你可先与女方协商,要求其返还彩礼;如果女方不予返还,则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但诉讼中你方主张女方收取你家的聘金,你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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