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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卖问题土鸡蛋被罚10万元 店主竟喊冤

2017-09-19 21:0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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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9月19日讯(平安城厢 报道)因经营的鸡蛋抽检不合格被罚款10万元,店主不服行政处罚,遂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该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戴某,在莆田市荔城区天九湾市场经营蛋品店。2016年9月某日,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荔城分局前往该市场进行检查,对戴某经营的土鸡蛋进行抽检,之后向戴某送达检验报告。检查报告显示,土鸡蛋中恩诺沙星、环丙沙星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之后,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2016年12月5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法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4元,并处10万元罚款;对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给予警告。

决定作出之后,原告不服,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戴某认为,被告执法过程中,样品抽检程序不公开,无法体现抽检样品具体来源;自己没有对销售的鸡蛋使用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物质,并且也不知所售鸡蛋中含有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依法定职责履行对戴某店内的蛋品进行抽检,并出具《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两份,可以认定戴某所售土鸡蛋含有的恩诺沙星、环丙沙星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戴某的记录材料无法体现其依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且在被告调查及庭审中,均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被告两次询问过程中,原告对进货来源的回答前后不一致,未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情况,并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及相关合格文件。

综上,原告销售含有不符合规定的恩诺沙星、环丙沙星项目的蛋品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免责条款的规定。

被告在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书》等材料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法院故依法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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