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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秀屿法院通报5起农村邻里纠纷类典型案例

2017-09-22 17:40  吴炳端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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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9月22日讯(本网记者 吴炳端)9月22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农村邻里纠纷类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分析邻里纠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特点、原因及相关对策、建议,并通报5起农村邻里纠纷类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4年—2017年上半年,秀屿区法院受理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中,属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共有96件,占所有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50.53%。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在秀屿区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比重较高。农村邻里纠纷类刑事案件的引发原因主要有三类:宅基地权属纠纷、相邻土地纠纷、邻里琐事纠纷。其中,相邻土地纠纷,主要包括相邻土地使用、通行纠纷,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等。此类案件矛盾积累时间长、双方对立情绪大,化解难度大,案结事难了,影响辖区农村安定稳定。

针对近年来农村邻里纠纷刑事案件的审判情况,秀屿区法院将采取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积极的纠纷预防机制,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从源头上控制纠纷的发生。具体包括坚持正确引导,慎重下判;强化多元调解,注重衔接;加强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加强农村用地规划和农村土地整合工作等方面。

5起农村邻里纠纷类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垫脚石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郑某甲与被害人郑某乙系邻居。因被告人郑某甲家后门垫脚石的放置一事,被害人郑某乙的妻子郑某丙与被告人郑某甲的妻子刘某甲,在被告人郑某甲家后门村道上发生争执拉扯。被害人郑某乙听到争吵后从家中跑过去,被告人郑某甲也从家中厨房拿了一把尖刀跑出来。被告人郑某甲后持该刀,朝被害人郑某乙右背、左胸等部位刺去,造成被害人郑某乙受伤流血。经鉴定,被害人郑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秀屿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案例二:

土地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谢某甲在被害人谢某乙家门前,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谢某乙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其间,被告人谢某甲用铁撬打了被害人谢某乙的脚,被害人谢某乙边后退边用手抓铁撬,但被告人谢某甲继续持铁撬朝被害人谢某乙打去,导致被害人谢某乙往后退时,从两米多高的阶梯跌下致伤。经鉴定,被害人谢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秀屿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谢某甲提起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三:

排水管道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被害人林某甲的母亲肖某甲与邻居林某乙(被告人陈某甲的夫兄)因排水管道的经过位置问题发生争吵。被害人林某甲从家中出来,要经过林某乙的院子时,被告人陈某甲不让,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害人林某甲与林某乙相互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持铁铲打了被害人林某甲的左小腿等部位,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告人林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秀屿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支付全部赔偿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案例四:

围墙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胡某甲与邻居被害人陈某乙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被害人陈某乙将被告人胡某甲家围墙上的砖头推倒在地,站在自家二楼阳台的被告人胡某甲见状便捡起石块朝被害人陈某乙砸去,致被害人陈某乙左眼外角创伤、左颧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秀屿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陈某乙因邻里琐事与被告人胡某甲争吵,并将被告人胡某甲家围墙上的砖头推倒,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胡某甲的亲属能与被害人陈某乙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按约支付全部赔偿款,取得被害人陈某乙谅解,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案例五:

绿化带花盆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被害人林某丁家与被告人林某丙家因厝前绿化带花盆问题引发争吵,被告人林某丙等人与被害人林某丁等人双方发生殴打。其间,被告人林某丙用脚踢伤被害人林某丁左大腿,致被害人林某丁摔倒在地。经鉴定,被害人林某丁的人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

秀屿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林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林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纠纷,且被告人林某丙能与被害人林某丁达成调解,并支付全部赔偿款,取得被害人林某丁的谅解,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根据被告人林某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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