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莆田律师在线:应聘后“爽约”,要支付违约金吗?

2017-09-28 17:1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留言咨询:我应聘到一所私人学校当老师,后来考虑工作时间太长,自己身体较差,无法胜任这份工作,就不想去了。但是我在应聘的时候,签订了一份预留合同,学校保证提供职位,我保证按时到校,而且我还把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压在那里,违约者承担违约金10000元。请问预留合同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龙英解答:

合同中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是不合法的,原因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而这个特定的情形是: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而劳动者违反该约定的。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该约定的。

二、网友是应聘到学校当老师岗位的,学校为老师提供岗位,老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上班。合同对此作出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对违反上述约定而要承担违约金的约定是违反法律规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约定,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网友与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条款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三、网友的毕业证和教师资格证书。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是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的证件。因此用人单位压证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建议网友跟聘用学校即用人单位进行有效沟通,在达不到理想效果时,可到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从中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或“正义莆田”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关键词“律师”,即可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通过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4-2535366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