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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0月19日讯(通讯员 苏圣彬 本网记者 李妙珠)道路交通安全与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为了更好地普及道路安全的相关法律知识,警惕更多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发生,10月19日上午,莆田涵江区人民法院联合涵江区公安局、涵江区检察院在涵江法院举行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涵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方季萍通报了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情况。据介绍,自2011年5月至2017年9月间,该院共受理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一审案件1340件1347人,审结1334件1341人,其中受理交通肇事罪案件188件192人,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1152件1155人;已结交通肇事案件中,共造成人员死亡152人、受伤69人,车辆损坏186部。 此类案件存在危险驾驶罪高发、交通肇事罪有所下降、醉酒驾驶问题突出、交通肇事罪致死率高等特点。针对这一情况,涵江法院因案施策,积极履行审判职能,适时开展刑事和解工作,拓展延伸工作职能,积极参与到社会的综合治理中。 方季萍副院长还表示,涵江法院下一步的工作,将强化公、检、法三家的沟通协作,提升打击犯罪的能力,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并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司法公信水平。 涵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姚舟在会上通报了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检察工作情况,涵江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郭志华在会上通报了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的执法工作情况,涵江区法院刑庭庭长余铮清在发布会上发布了四起典型案例,通过更直观形象的案例向公众传达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发布会还安排答记者问环节,现场一一解答了记者们的相关问题。 四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违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货车逃逸案 2015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闽B牌照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莆田市涵江区新涵街往福厦路方向行驶,途经涵江区国欢镇都邠村安置房附近路口处变更车道时,与被害人郭某疆驾驶的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郭某疆当场死亡和助力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安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病理鉴定,被害人郭某疆系交通事故致复合性损伤而死亡。 2015年10月17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对本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变更车道时影响到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及救治伤员,而驾车逃离现场,是引起本事故发生的根本过错;被害人郭某疆无交通过错行为。故吴某安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疆无责任。 涵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某安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安关于其不知道发生事故,不构成逃逸的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 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撞人致死 2016年7月16日8时55分许,被告人林某兴驾驶闽B牌照的二轮摩托车,沿莆田市涵江区白沙镇往新县镇方向行驶,途经白沙镇宝阳桥头附近路段时,超速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摩托车滑倒并撞向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范某生,造成被害人范某生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兴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将被害人范某生送往涵江医院救治。同日,被害人范某生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范某生系交通事故致复合性损伤而死亡。 同年8月3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林某兴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范某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兴一次性支付给被害人范某生近亲属赔偿及补偿款人民币19万元,并取得上述被害人范某生近亲属的谅解。 涵江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范某生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兴能及时将被害人范某生送医抢救,且在场等候处理,后经公安机关通知前往接受调查时到案,依法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兴积极赔偿被害人范某生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兴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兴适用缓刑。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 严重醉酒危险驾驶 2014年5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兵在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黄霞市场附近烧烤摊独自饮酒,当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兵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离开该烧烤摊,后误驶进莆田市公安局涵东派出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同年5月3日,经司法鉴定,从提取的被告人黄某兵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306.28mg/100ml血,其行为属醉酒驾车。 涵江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兵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某兵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且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 在道路上短距离醉酒驾驶 2016年7月2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平与其朋友黄某堂等人在莆田市涵江区人民公园饮酒娱乐。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郑某平酒后欲驾驶闽B牌照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在发动摩托车并向左移动后即被执勤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从被告人郑某平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浓度为220.11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车。 涵江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郑某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平提出其虽有发动摩托车但并未移动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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