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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0月20日讯(平安城厢 报道)2016年6月12日,黄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六步桥往金海湾方向行驶,途经霞林木兰村木兰枫丹路段时,恰遇2岁幼童邱某突然从车辆行驶方向的左边冲出。黄某刹车避让不及将邱某撞倒致邱某受伤。近日,邱某将黄某及其车辆承保公司起诉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黄某驾驶的车辆超载,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而从幼童邱某这方来说,他在没有人行横道线的马路上突然横穿,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也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交警认定这起事故中双方各负同等责任并无不当,保险公司仅需在同等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本案中邱某作为学龄前儿童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马路上突然横穿,其父母作为邱某的监护人并未安全带领邱某通过路口,由于家长监管的缺失导致事故发生,故家长作为监护人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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