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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仙游县法院推动“执行联动”破解执行难 今年已执行到位金额8400余万元

2017-11-08 17:44  王龙风 郑志鸿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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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东南网莆田11月8日讯(本网记者 王龙风 郑志鸿)11月8日上午,东南网记者从仙游县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院大力推动执行联动,破解执行难问题,2017年以来共受理执行案件5224件(其中新收4753件、旧存471件),结案3798件,实际执行率38.86%,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8444万元,执行沟通率100%。

人大代表候选人成“老赖”

部门联动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据了解,仙游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县法院、县公安局、县检察院等多个职能单位以召开联席会议形式,通过以联动执行破解“执行难”为主题的《会议纪要》,为执行联动工作全面开展奠定基础,推动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部门已经建立的综治诚信信息系统等平台的互通共享,录入政法委综治诚信信息系统4106人。该院协助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完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3000余人次的政治审查,49名涉执人员因此受到影响。如人大代表候选人陈某,因有1件标的265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未履行完毕而资格审查受限,得知后主动将案件履行完毕。

该院同时与县公安局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合作以来共享失信被执行人高清头像用于曝光惩戒43人;查询获取324名执行积案被执行人二代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为开展执行积案清理专项活动提供极大便利。公检法单位协作配合,对财产刑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又存有可退还保证金的,由法院提取保证金作为履行金。2017年4月13日,提取被执行人林某某的保证金1笔3万元,该案为全市首例。据统计,今年以来,该院共提取保证金17.45万元。

该院还联合公安机关建立涉执车辆联合查扣机制。交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被查封车辆予以控制移送法院,2017年来,共移送19起案件至公安部门协助查扣车辆,成功查扣3辆。在公安部门大力支持下,已采用车辆行驶轨迹监测手段,将拟查扣车辆纳入交警执法系统,大大提高了查扣成功率。根据执行案件需要,与公安部门合作通过临控等手段,联合查控被执行人,2017年以来,共移送38名被执行人至县公安局协助查控,委托临控13人;2017年6月开展集中拘留专项执行活动,单月拘留、拘传被执行人24人,当天执结或达成和解19起案件。此外,该院还与县公安局拘留所相互协作,通过在拘留所设立调解室、管教民警介入调解等手段,最大限度化解被司法拘留人所涉矛盾纠纷。

线上线下联合曝光

70起案件和解或履行完毕

据了解,仙游县法院以执行信息化为基础,不断提升执行质效。该院设立执行查控系统管理员和专职查控员,严格落实每案必查、查必及时以及周期查询的工作要求,实现财产查控信息化,2017年以来,提交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40.86万次,涉及案件4249万件,涉及被执行人6198人。借助司法变现信息化实现高效率、高溢价、零佣金,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年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系统,网拍执行标的物92次59件,成交23件1280.93万元,溢价率达35.77%。

该院深入运用失信惩戒,除了将5266名失信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还规范“官微”曝光流程。线上通过“正义莆田”等微信公众号联合曝光失信被执行人505人次,53起案件因此和解或履行完毕;线下通过合作单位LED事务公开栏滚动曝光失信被执行人499人,17起案件因此和解或履行完毕,并通过步行街彩色LED大屏曝光典型失信被执行人68人次。积极运用执行悬赏制度,利用电视栏目、微信公众号发布符合条件的悬赏公告9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此外,为进一步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全方位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该院在全市率先创新运用“失信彩铃”惩戒新措施。该院与联通、移动、电信三家通讯运营商开展合作,为失信老赖定制内容为:“您拨打的电话机主已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彩铃,合作一月以来,已为8名具有典型性的失信被执行人设置了“失信彩铃”。

“执行不能”非“执行不力”

“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也无奈

根据新闻发布会通报的数据,今年以来,仙游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实际执行率38.86%,这意味着还有很大一部分案件并未真正执行到位。那么该如何看待该问题,又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仙游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德生介绍,执行实践中,的确还有很大一部分执行案件未能执行到位,这部分案件中有部分是执行手段缺乏、执行人员主观能动性未充分发挥等原因导致,但未能实际执结的绝大多数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而“执行不能”与“执行不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执行不力’,那是我们法院的工作问题,但‘执行不能’这类案件,并非是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攻克执行难题所能解决的。”林德生介绍,所谓的“执行不能”案件,即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穷尽办法仍不能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这是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在执行实践中十分常见。”

“当前市场交易活动中,不少群众对经济活动中蕴藏风险的认识相当不足,认为产生了纠纷,可以通过法院最后一道防线进行救济和解决。而当经济活动最终延伸到执行实践后,法院穷尽办法仍于事无补的时候,部分群众把经济活动风险带来的‘执行不能’完全归咎于法院‘执行不力’,这种思维有失公允,无形中也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社会压力。”林德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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