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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仙游通报4起执行典型案例:“老赖”买飞机票遭拒速还钱

2017-11-09 10:12  郑志鸿 王龙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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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1月8日讯(本网记者 郑志鸿 王龙风)11月8日上午,仙游县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2017年执行工作及典型案例。据悉,该院大力推动执行联动,破解执行难问题,2017年以来共受理执行案件5224件(其中新收4753件、旧存471件),结案3798件,实际执行率38.86%,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8444万元,执行沟通率100%。

案例一:

烟花一点即爆致伤

2013年2月,薛某燃放由浏阳市福兴炮厂生产的“81发烟花”,在点燃引线时,烟花突然一点即爆且斜向袭击薛某脸部,致其左眼神经挫伤、脸部皮肤烧伤等。经仙游法院审理后,判决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福兴花炮厂应赔偿申请人薛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07799.61元。

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后,承办人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经详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时没有进展。因被执行人系外省一合伙企业,细心的执行法官通过委托当地法院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得知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信息,遂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追加该合伙企业的三个普通合伙人为该案被执行人,并将他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三个普通合伙人因此处处受限,迫于压力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运用变更、追加当事人制度,扩大了案件可执行财产来源范围,避免了合伙企业类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导致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最大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的新期待。

案例二:

施工中不慎坠落受伤

2014年,杨某将其新建房屋的三根水泥柱浇灌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揽给陈某之父施工,后陈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二楼坠落受伤。经仙游法院审理后,判决被执行人杨某应赔偿给申请执行人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9954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赔偿给申请人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本院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将被执行人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鉴于申请人因此案致一级伤残,全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执行法官为其申请并获批司法救助款3万元。此后,该院干警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向其家属释法析理,被执行人最终来到法院履行了赔偿义务。垫付的3万元救助款,也得以回流。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涉民生案件执行难度多较大,特别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害人,因伤残等级较高急需治疗或丧失劳动能力,且申请标的较大,依法为困难申请人申请司法救助金既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和谐稳定的局面。但司法救助不代表执行工作的结束,最终执行到位,实现救助金回流,最大程度的提升司法救助金的重复使用率,提升救助效果。

案例三:

劳动争议纠纷

关于姜某某与林某某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仙游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判决林某某应限期支付给姜某某工资6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因林某某逾期不履行判决义务,姜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向该院申请执行立案。

仙游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该院立即对被执行人相关财产进行查询,同时将被执行人林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在北京处理完事务后,欲购买机票返回福建,因其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无法购买到机票,故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通过其儿子主动到本院要求履行义务。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执行中充分运用失信惩戒制度,使被执行人感受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压力,最终被执行人迫于无奈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例四:

民间借贷纠纷

关于黄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仙游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判决王某某应限期返还给黄某某借款人民币18000元并支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因王某某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付息义务,黄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该院申请执行。

仙游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该院在财产查询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有车辆,遂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小车一辆,并于2017年6月30日将该份查封裁定送达给双方当事人。2017年9月5日,该院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在2017年9月30日前将查封车辆移交法院依法处理,逾期没有交付将按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交车通知于2017年9月19日送达被执行人王某某父亲),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交付该查封车辆。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涉嫌刑事犯罪。该院已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和通知限期交车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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