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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e8e075cf121bc997d1f8055388f811 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留言咨询:我的车天天都停在停车场,且有交费用,但这是个路边停车场。有天晚上,车停在停车位里,被一辆电动三轮车撞爆了胎,肇事者撞完就跑了,找不到人。这种情况,停车场有赔偿责任吗? 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慧敏律师解答: 停车场是否负有赔偿责任,关键在于你们双方是否成立有偿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司法实践中,按照车主是否将车辆实际交由停车场控制,从而区分是保管关系还是场地租赁关系。车辆交付给停车场实际控制的,为保管关系;车辆未交付给停车场实际控制的,为场地租赁关系。 若您将车停放在路边开放性停车场,您可以随时将车开走,在停车场所停放汽车的实际控制权没有交付给受寄托人的停车场,那么,应认定这是车位的场地租赁关系,您所交的停车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你们双方之间不具备实际交付控制的保管关系,而是场地使用关系,停车场对于您的车辆并无保管义务,也就无需就该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您将车开到某停车场停放,由停车场管理员或自动售票机给车主取车凭证,车主只有持此凭证方可将该车从停车场取出,这表明停车场作为受寄托人接受了该车的交付并实际控制了该车的占有,此时您所交的停车费用即是保管费用。既然所寄托的汽车在停车场的实际控制下,且停车场收取了保管费用,你们双方则构成有偿保管合同关系,那么停车场对该车就负有保管责任和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或“正义莆田”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关键词“律师”,即可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通过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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