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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未定期到4S店保养,车出问题不能保修?

2017-12-13 14:5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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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留言咨询:我想咨询关于汽车三包的问题。朋友汽车的变速箱在三包期内损坏,4S店以没有定期在4S店做保养为由,拒绝理赔。请问,有哪些维权方式?

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永柱解答:

1.4S店作为销售汽车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保修手册的约定,履行维修汽车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4S店要求必须在店内保养,否则不能享受三包质保服务,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利,因此该规定是无效的。除非4S店能够证明你朋友汽车变速箱的损坏是因为在其他地方保养或维修不当造成的,否则4S店不能免除三包责任。

2.很多车主对车辆在什么时候需要保养以及每次保养需要做什么项目都不清楚。车主在进行车辆保养时,应当详细阅读厂家提供的保养手册,严格按照保养手册进行保养。对于4S店在保养时推荐的项目,车主完全可以拒绝;对未经车主同意,4S店擅自添加的保养项目,车主可以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3.当车主在4S店进行车辆保养或是维修发生争议时,车主可通过下述方法维护自身权益:(1)可与4S店先行协商解决;(2)在协商无果后,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汽车厂家等相关市场经营主体进行投诉并请求调解解决;(3)向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并请求调解解决;(4)如果双方协商或调解无法达到一致的,车主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发生纠纷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建议:车主在车辆进行保养维护前,应当做好本次保养的准备功课,以免造成过度保养及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5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7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8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或“正义莆田”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关键词“律师”,即可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通过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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