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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微信朋友圈广告不能想发就发 小心要担责

2017-12-19 10:1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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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留言咨询:微信普及的现在,很多人在自己的朋友圈卖东西,但也没有营业执照,我想知道在朋友圈卖东西是合法的吗?如果买卖双方发生退货、物品纠纷等问题,买家如何维权?

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莉莉解答:

“法无禁止即可为”。在微信朋友圈卖东西,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允许的。但在广告宣传时,卖家一定要注意守法、守规,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在微信朋友圈买到假货时,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如果遇到假货等相关问题,买家可以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权。比如购买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品,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方便维权,在微信朋友圈交易时,一是,一定要了解清楚销售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二是,要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三是,贵重物品交易,建议最好签订书面的销售合同;四是,要保留银行转帐、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等凭据;五是,接受款项的账户最好要求与销售者主体身份相符。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或“正义莆田”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关键词“律师”,即可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通过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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