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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妻子扔下孩子不回家,聘金能要回来吗?

2018-01-04 14:4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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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留言咨询:2014年年底,跟一女子结婚,对方收了28.8万聘金,婚后生下一子。因为妻子外面有人,宝宝五六个月大就扔下给奶奶带,之后出去就再也没回来。过年的时候,我家三番五次想接她回来,她就是不回。现在孩子4岁了,她也没给过一分抚养费,我该怎么办?能不能要回聘金和孩子的抚养费?

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婷婷解答:

一、对于能否要回28.8万元聘金的问题。

根据网友陈述的内容,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若双方有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婚前给付聘金,并导致男方家生活困难的,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但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孩子、主要过错方等相关事实来认定聘金返还的比例。

二、对于能否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无论孩子是婚生还是非婚生,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对于抚养费的数额,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要求支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要求支付。

(以上观点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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