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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9de145c5f712feb8c9a671340792e 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留言咨询:2014年年底,跟一女子结婚,对方收了28.8万聘金,婚后生下一子。因为妻子外面有人,宝宝五六个月大就扔下给奶奶带,之后出去就再也没回来。过年的时候,我家三番五次想接她回来,她就是不回。现在孩子4岁了,她也没给过一分抚养费,我该怎么办?能不能要回聘金和孩子的抚养费? 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婷婷解答: 一、对于能否要回28.8万元聘金的问题。 根据网友陈述的内容,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若双方有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婚前给付聘金,并导致男方家生活困难的,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但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孩子、主要过错方等相关事实来认定聘金返还的比例。 二、对于能否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无论孩子是婚生还是非婚生,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对于抚养费的数额,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要求支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要求支付。 (以上观点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或“正义莆田”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关键词“律师”,即可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通过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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