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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业主停放电动车,物业是否有权收取30元管理费

2018-01-09 09:2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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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留言咨询:业主停放电动车,物业要收取每月30元的管理费,请问这是否合理?如果说物业要收取充电的费用,但是业主每月都有交物业费,电费都已经包括在物业费里面了,每月30元的管理费是否过高?

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莉莉解答:

一、关于业主停放电动车,物业要收取每月30元的管理费,是否合理的问题。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管理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小区公共区域属全体业主共有,从法律层面来说,物业公司收取费用并不合理。但共有也不能等同就可以乱停放,必须有统一管理,不能影响小区日常活动。现在物业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实际上系车辆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按照规定,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有发放车辆出入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车辆停放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向业主及车辆停放人收取)、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并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二、每月都有交物业费,电费都已经包括在物业费里面了,每月30元的管理费是否过高的问题。

电费一般不包括在物业费中,除非有其他约定。电动车充电,属于物业管理之外的服务,应另外收取充电的费用。按照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价牌,公布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价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至于每月30元的管理费是否过高,应视情况而定,若业主发现违规收费的行为,可直接向物价部门举报。

(以上观点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性质、类型、硬件设施、环境、物业服务内容、质量等因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经成本监审后,统一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采取包干制形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按照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认真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政府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主体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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