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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没有借条,朋友不还款怎么办?

2018-01-10 09:4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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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咨询:一朋友当初要买车,因资金不足,向我借款。我用自己的银行卡直接在车行刷卡交易,为他代垫支付了2万元的购车款。但该朋友至今仍未还款。我手上现在只有刷卡记录和聊天记录,但是没有借条。请问律师,我该如何维权?

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瑞郁解答: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负有证明双方间达成民间借贷合意、且原告已经履行了约定款项交付义务两个基本事实的举证义务。借条如果书写不规范,就不一定能证明借贷关系有实际发生;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提供其他的债权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来证明。

根据网友描述的案情来看,其朋友并没有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而刷卡记录仅只能证实孙小姐向车行支付购车款的事实,因此,孙小姐手上的聊天记录是最关键的证据。该聊天记录应当达到足以充分证实前述两个事实的标准,即其朋友明确承认当时因购车资金不足而向其借款,且明确承认网友系通过刷卡形式为其代垫支付了2万元。

因网友的描述并不详细,要区别以下的不同情形,进一步补强证据或采取补救措施:

一、在该聊天记录中能够明确证实借贷关系存在时,还要根据该聊天记录的载体类型,分别补强该证据:

(1)若该聊天记录系微信聊天记录时,还应当举证证明:

1.该微信确系其朋友本人使用。实践主要可通过几个途径进行: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聊天记录中语音辨别;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2.该微信聊天记录具有完整性,不存在删减。这是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微信证据是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存在断章取义,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3.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等,都可能导致聊天记录的灭失。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相关记录。

4.涉及微信语音的聊天记录,还应当注意语音的连续性,且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应有明示。

(2)若该聊天记录为短信聊天记录时,则也还应当证明:该手机号码确系其朋友本人使用;该短信聊天记录具有完整性,不存在删减。

二、假设,网友手上的聊天记录无法明确证实借贷关系的存在时,建议及时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通过微信或短信进一步与其朋友聊天沟通交涉,以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2.通过录音来证明借贷事实。最好选择在起诉之前,以电话方式或当面对话方式向其朋友催讨,并进行同步录音。录音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被录音者必须是债务人本人;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尽量体现出借贷款项的具体金额和借贷事实的来龙去脉;录音应当真实完整清晰,应当未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录音应当保留原始载体,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千万不要删除;录音也可以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3.要求债务人补充出具借条或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协议。该借条、还款计划或协议中,应当载明当时借贷事实的经过由来,并明确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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