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莆田律师在线:开发商嫌费用高,不为小区业主铺设广电线路

2018-01-15 09:5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留言咨询:交房后,业主发现小区里面没有广电线路,最后由广电网络公司那边得知“开发商是嫌铺设费用高就没有铺设”。开发商给业主回复说,合同里面有写如果铺设费用高,可以用其它方式替换。合同里的补充条款是写到“如因管理机构或经营单位对有线电视收费过高,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用其他方式替换(如:网络电视)”,但是业主并没有接到开发商的协商,也都不知情,那要怎么办?

福建品秀律师事务所律师游碧娥解答:

首先,根据《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及《福建省新版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规程》的规定,广电线路铺设应当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和验收,那么开发商应当为小区业主铺设广电线路。

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补充条款“如因管理机构或经营单位对有线电视收费过高,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用其他方式替换(如:网络电视)”,该补充条款违反了《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故该补充约定效力存在争议可能无效。

律师建议业主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广电铺设的问题。

【法律依据】

《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各类建筑物内的广播电视传输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广播电视传输通路,应当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费用。”

《福建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各类建筑物内的广播电视传输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广播电视传输通路,应当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事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或“正义莆田”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关键词“律师”,即可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通过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4-2535366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