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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未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工资怎么算?

2018-01-23 08:3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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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留言咨询:我弟在工厂刚上班二十多天,因为一天上班十几个小时,工作量大,现在不想做。人事部要求提前一个月辞职,如果我弟不想继续做,能拿到工资吗?

福建品秀律师事务所律师游碧娥解答:

一、正常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工厂要求提前一个月辞职是否合理,要根据你弟弟与工厂是否约定试用期来判断。如果有约定试用期,你弟弟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工厂,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约定试用期,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厂,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你提到了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去判断是否符合以上规定。如果工厂的工作时间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你弟弟就可以随时与工厂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规定的约束。

二、关于是否能拿得到工资的问题,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给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在司法实践中,本律师建议,如若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申诉,或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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