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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留言咨询:我弟在工厂刚上班二十多天,因为一天上班十几个小时,工作量大,现在不想做。人事部要求提前一个月辞职,如果我弟不想继续做,能拿到工资吗? 福建品秀律师事务所律师游碧娥解答: 一、正常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工厂要求提前一个月辞职是否合理,要根据你弟弟与工厂是否约定试用期来判断。如果有约定试用期,你弟弟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工厂,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约定试用期,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厂,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你提到了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去判断是否符合以上规定。如果工厂的工作时间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你弟弟就可以随时与工厂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规定的约束。 二、关于是否能拿得到工资的问题,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给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在司法实践中,本律师建议,如若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申诉,或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或“正义莆田”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关键词“律师”,即可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通过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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