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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仙游一超市金鲳鱼被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

2018-01-24 15:28  郑云林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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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月24日讯(通讯员 郑云林)1月24日,在仙游县赖店镇经营超市的林某收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送达的罚单,其因购销的金鲳鱼被检出含有呋喃唑酮代谢物,被没收违法所得106元,并处罚款10万元。

2017年9月25日,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法对赖店镇锦田村柴桥头街林某经营的赖店某超市销售的金鲳鱼进行抽样并送检。

同年10月21日,仙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林某送达了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和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查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林某对该检验报告不服,提出复检申请。

同年12月18日,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林某销售的金鲳鱼进行复检并出具复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仍然为不合格。

据林某供述,被检验为不合格的金鲳鱼均来自于仙游县鲤城某海产品店。仙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对鲤城某海产品店经营者徐某进行询问,但徐某并不认同该批次被检验不合格的金鲳鱼是来自于自己的店里,且该批次金鲳鱼已经没有存留。而林某只能提供进货收据以及聊天记录,无法提供有效进货产品检验合格证等其他证据证明该批次金鲳鱼均来源于鲤城某海产品店。至被查时,林某已售出金鲳鱼2件共18.3公斤,进货价每公斤14元,销售价每公斤19.8元,获利106元。

据此,执法人员已责令林某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该行政处罚。

延伸阅读:

呋喃唑酮代谢物是广谱抗生素,由于该类药物长期食用有健康风险,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将呋喃唑酮列为禁止使用的药物,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进入动物体内很快发生代谢,代谢产物在组织中存在较长时间,人体长期摄入后可能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并有一定致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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