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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安置房架空层的权属归谁所有?

2018-01-31 17:2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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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留言咨询:我们是安置房小区的业主,想问,安置房架空层的权属是不是归全体业主共有?政府部门想要强制拿去改建成老人院,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福建品秀律师事务所游碧娥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来讲,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的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以及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

针对网友的提问,安置房架空层的权属问题,要根据安置房小区的规划:若在该小区规划中,没有特别明确小区架空层的权属问题,则该架空层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强制拿去做老人院属于侵犯物权行为,全体业主可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协商解决此事,若协商不成,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若该安置房小区的规划,已将该架空层归至市政公用,则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拿去做老人院属于合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或“正义莆田”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关键词“律师”,即可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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