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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哪几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2018-02-15 08:4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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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聚会饮酒、劝酒、斗酒等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屡见不鲜。哪几种情形下,共同饮酒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春节期间如何与亲朋好友间依法愉快相聚,上述问题值得关注。

2017年2月春节期间,身为初中班长的陈某组织同学十周年聚会。到会的分别有刘某、张某、林某等十余人。期间,大家喝酒助兴,不亦乐乎。刘某便向张某提出掷骰子喝酒游戏,输了便罚喝酒,其他同学不仅未予劝阻,更在一旁鼓掌叫好。后张某喝完十瓶啤酒后,表示其有其他事务在身,便自己驾车先行离开。途中,张某因醉酒驾车操作不当撞上道路边大树,不幸当场死亡。对于张某的死亡,上述共同饮酒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梅莺解答:

1.张某本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张某其自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的酒量、身体状况及酒后驾车的危险性有明确的认识,但其在聚餐时未充分考虑自己身体、饮酒量等因素,与聚餐人员自行不断饮酒并过量,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2.共同饮酒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目前,司法实践中有关共同饮酒民事赔偿案件中有相当部分确认共同饮酒人应当尽到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共同饮酒本系典型的情谊行为,单纯的饮酒并不能使共饮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但若其中的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就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即饮酒中的提醒、劝阻义务与饮酒后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如果共饮人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其他饮酒人遭受人身损害,则会因不作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3.共同饮酒人的责任承担:(1)陈某作为本次聚会的组织者,对本次聚会的所有参与者均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注意义务高于其他一般参与者,其在张某驾车离开时未予有效劝阻或将其安全护送到家,应承担较其他参与者较重的赔偿责任。(2)斗酒者刘某责任,输了游戏就要被罚喝酒是很常见的斗酒方式,刘某明知张某驾车参与聚会,且与张某相互斗酒,致张某醉酒因素较大,其亦未对张某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比其他参与者较重的赔偿责任。(3)其他共饮人,在看到刘某与张某斗酒过程中未积极制止,却鼓掌助兴,又在张某驾车离开时未有效劝阻,未加劝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目前,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以下几种情形下认定共同饮酒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1)强迫性劝酒。比如“你行不行?”“是男人,就干了。”等。(2)明知不能喝,仍劝其喝酒。如对方患有心肌梗塞等疾病,大量饮酒诱发疾病发作导致死亡等。(3)酒后驾驶,未有效劝阻发生事故导致饮酒人伤亡。(4)未安全护送。

5.律师建议:新春佳节之际,亲朋好友间相聚甚欢,俗话说“无酒不成宴席”,但还请适当饮酒。不恶意劝酒、拼酒、斗酒、起哄等,要对共同饮酒人尽到适当的安全注意义务,特别是当醉酒人驾车离开时一定要及时有效劝阻或将其安全护送到家,以免发生难以挽回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对于醉酒后不听劝阻强行驾车的行为人,劝酒人应当及时报警,否则不得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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