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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2018-02-19 08:2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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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你相亲了吗?新年的确是一个嫁娶的好日子。男婚女嫁,一般以婚约为先,婚约在我国广大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普遍存在,通常作为男女双方结婚之前的前置程序,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彩礼”。以下,律师从几个方面向大家介绍婚约财产纠纷的相关概念。

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丽珊:

一、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婚约彩礼返还的主要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以按赠与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

实践中,给付彩礼问题,往往涉及男女双方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许多时候,彩礼的给付都是以全家共同财产给付,有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基于这种特殊情形下,除了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外,作出给付和接受行为的男女各方父母或亲属均可成为诉讼主体。

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因解除婚约而产生的财产纠纷时,对这类案件的诉讼主体确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意见:1.解除婚约的男女应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2.解除婚约的男女的父母应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3.解除婚约的男女和其父母均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4.赠与一方的父母和受赠与人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5.将经手人作为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

三、 婚约财产纠纷请求返还的范围

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彩礼包括给付一定的金钱和物品,实践中当事人往往起诉要求将彩礼礼金以及赠与的物品、结婚花费及其他费用一并要求返还。那么,如何正确界定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标的?

首先,彩礼的最大表现形式一般为礼金(现金)、珠宝手饰等,结合现今时代的发展,甚至还包括不动产、车辆、股票等,这些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均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彩礼的给付大多是因当地传统习俗的迫使下才给付的,存在被动给付的情形而不得不给。在实践中对以下情况不能视为彩礼返还请求的范围:1.接受彩礼的一方为男女双方结婚所共同的花费,如置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等。2.男女双方为了表达爱意,基于个人自愿赠与的定情物、信物等。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赠与的钱物。4.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对方支付的费用。5.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互相赠与的钱物。6.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以及骗取的财物。

四、婚约财产返还遵循的规则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彩礼返还的比例与标准,各地法院,甚至是各个法官对于确定婚约财产返还比例的裁量都是不一样的,但大多遵循以下规则: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育子女的情况、给付财物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的大小等综合因素进行考虑是全部、酌情或是不予返还。

五、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婚约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三年。如果双方已登记结婚,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人要求对方返还,自对方拒不返还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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