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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夫妻离婚后,妻子仍需“背债务”,咋回事?

2018-03-13 21:2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龙风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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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3月13日讯(平安城厢 报道)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并于1月18日施行,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作出明确规定,改变了以往离婚后前夫或前妻仍“被负债”的情形,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反响。而近日,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其中,前妻仍需与前夫共同偿还债务,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16年6月,许某作为借款人,向某银行申请借款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定于2016年6月向许某发放了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然而,合同到期后,许某却未依约还款。

该银行认为,许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该贷款合同签订时,叶某作为许某的配偶在贷款申请表上签字,二人现虽已离婚,但该债务发生时二人仍是夫妻关系,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叶某应对借款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该银行故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许某与叶某立即共同归还借款5万元以及利息合计5.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保证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确认。叶某系许某的妻子,在申请贷款时作为借款人的配偶,在贷款申请表上签字,能够证明该案借款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银行主张叶某与许某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债务,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故判决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3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息。

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该解释自1月18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本案中,虽然案件受理之时,叶某和许某已经离婚,但合同签订之时,叶某作为许某的妻子在贷款申请表上签字,能够证明该债务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法院对银行的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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