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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以及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填报本表。表内带*的为必填项;按次申报的纳税人,无需填写第1、5、6、7、8栏。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月”、“2月”、“3月”。 3.第2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的税目填写,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煤矸石)”、“固体废物(尾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冶炼渣)”、“固体废物(粉煤灰)”、“固体废物(炉渣)”、“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噪声(工业噪声)”。 4.第3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水污染物是“pH值”时,根据实测pH值对应填写“pH值(0-1,13-14)”、“pH值(1-2,12-13)”、“pH值(2-3,11-12)”、“pH值(3-4,10-11)”、“pH值(4-5,9-10)”、“pH值(5-6)”;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按照表中“类型”填写,如“禽畜养殖场(牛)”、“禽畜养殖场(猪)”、“小型企业”等。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税目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税目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填写。噪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污染物名称填写。 5.第4栏“特征指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填写,如“牛”、“猪”、“鸡”、“床”等。 6.第5栏“单位”:填写“特征指标”的具体单位,如“头”、“羽”、“张”、“吨”等。 7.第6栏“特征指标数量”:填写“特征指标”的数量,若“特征指标”是“牛”的,填写具体头数,如“500”。 8.第7栏“特征系数”:填写参与污染当量数计算的系数项。 9.第8栏“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中污染当量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特征值填写。 10.第9栏“计税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采用特征系数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系数”÷“污染当量值”。采用特征值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值”。 11.第10栏“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 12.填表举例1:某存栏量500头牛的禽畜养殖业纳税人,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水污染物”,“污染物名称”栏应填写“禽畜养殖场(牛)”,“特征指标”栏应填写“牛”,“单位”栏应填写“头”,“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500”,“特征系数”栏不填写,“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牛的污染当量值“0.1”,“计税依据”栏=“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500÷0.1=5000。 13.填表举例2:某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中规定住宿业纳税人按照3特征值/每床位•每月核定计算“污水”的环境保护税,若某住宿业纳税人有100张床位,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水污染物”,“污染物名称”应填写“污水”,“特征指标”栏应填写“床位”,“单位”栏应填写“床”,“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100”,“特征系数”栏不填写,“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特征值“3”,“计税依据”栏=“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值”=100×3=300。 14.填表举例3:某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中规定建筑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计)的特征系数为“1.2千克/(平方米•月)”,若某建筑施工单位某月施工面积为10000平方米,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大气污染物”,“污染物名称”应填写“一般性粉尘”,“特征指标”栏应填写“月施工面积”,“单位”栏应填写“平方米”,“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10000”,“特征系数”栏应填写“1.2”,“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一般性粉尘的污染当量值“4”,“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系数”÷“污染当量值”=10000×1.2÷4=3000。
填表说明: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或适用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以及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填报本表。表内带*的为必填项;按次申报的纳税人,无需填写第1、5、6、7、8栏。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月”、“2月”、“3月”。 3.第2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的税目填写,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煤矸石)”、“固体废物(尾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冶炼渣)”、“固体废物(粉煤灰)”、“固体废物(炉渣)”、“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噪声(工业噪声)”。 4.第3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水污染物是“pH值”时,根据实测pH值对应填写“pH值(0-1,13-14)”、“pH值(1-2,12-13)”、“pH值(2-3,11-12)”、“pH值(3-4,10-11)”、“pH值(4-5,9-10)”、“pH值(5-6)”;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按照表中“类型”填写,如“禽畜养殖场(牛)”、“禽畜养殖场(猪)”、“小型企业”等。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税目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税目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填写。噪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污染物名称填写。 5.第4栏“特征指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填写,如“牛”、“猪”、“鸡”、“床”等。 6.第5栏“单位”:填写“特征指标”的具体单位,如“头”、“羽”、“张”、“吨”等。 7.第6栏“特征指标数量”:填写“特征指标”的数量,若“特征指标”是“牛”的,填写具体头数,如“500”。 8.第7栏“特征系数”:填写参与污染当量数计算的系数项。 9.第8栏“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中污染当量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特征值填写。 10.第9栏“计税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采用特征系数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系数”÷“污染当量值”。采用特征值计算的,“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值”。 11.第10栏“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 12.填表举例1:某存栏量500头牛的禽畜养殖业纳税人,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水污染物”,“污染物名称”栏应填写“禽畜养殖场(牛)”,“特征指标”栏应填写“牛”,“单位”栏应填写“头”,“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500”,“特征系数”栏不填写,“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牛的污染当量值“0.1”,“计税依据”栏=“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500÷0.1=5000。 13.填表举例2:某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中规定住宿业纳税人按照3特征值/每床位?每月核定计算“污水”的环境保护税,若某住宿业纳税人有100张床位,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水污染物”,“污染物名称”应填写“污水”,“特征指标”栏应填写“床位”,“单位”栏应填写“床”,“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100”,“特征系数”栏不填写,“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特征值“3”,“计税依据”栏=“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值”=100×3=300。 14.填表举例3:某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中规定建筑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计)的特征系数为“1.2千克/(平方米?月)”,若某建筑施工单位某月施工面积为10000平方米,采用本表申报时,“税目”栏应填写“大气污染物”,“污染物名称”应填写“一般性粉尘”,“特征指标”栏应填写“月施工面积”,“单位”栏应填写“平方米”,“特征指标数量”栏应填写“10000”,“特征系数”栏应填写“1.2”,“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栏应填写一般性粉尘的污染当量值“4”,“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ד特征系数”÷“污染当量值”=10000×1.2÷4=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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