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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人身财物遭受损害,如何索赔?

2018-04-04 17:5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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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留言咨询:我被人殴打并被抢走一部手机,目前犯罪嫌疑人以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我想要求赔偿,应该怎么做?

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莉莉解答:

若人身、财物遭受损害,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你有权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范围一般包括:1.人身损害赔偿:(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院伙食补助费;(6)被抚养人生活费;(7)丧葬费。 2.财产损害赔偿:(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但犯罪嫌疑人为了获得被害方的谅解而自愿高额赔偿的,法律是不限制的。

若案件已到审判阶段,被告人仍无意赔偿的,你可在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你可在法律文书生效两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获得赔偿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一百四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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