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莆田:惯偷偷盗海鲜 犯盗窃罪获刑8个月

2018-05-05 13:12  林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龙风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莆田5月5日讯(通讯员 林婷)“我放在货车旁的两袋大闸蟹不见了”“我放在车里的两盘马鲛鱼被偷了”莆田涵江区在20天内接到了不同海鲜商户的报案。这是怎么回事?是海鲜大盗?

53岁的张某是土生土长的涵江人,“四进宫”后,于2015年释放后终日无业,缺钱花的他决定再次重操“旧业”。涵江的“四十米路”是一海鲜批发市场,每天凌晨时分这里的商户都忙着海鲜买卖,这成了张某的目标。

2017年12月2日3时许,张某到涵江区“四十米路”海鲜市场,在市场里佯装成来批发的买家,到处逛逛看看。他趁四周无人注意时,将商户周某放置于货车旁的两袋鲜活母大闸蟹(规格为每只2.5两,共计45斤)盗走,后立即逃离现场(经涵江区价格认定局认定,案发当日同规格大闸蟹的市场价格为每斤70至80元不等)。周某发现海鲜丢失后,立即向公案机关报案。

得手后的张某将闸蟹销赃得款390元,供其日常生活开支。同月20日,张某发现口袋空空,决定再去市场干一单。次日2时许,张某又到海鲜市场,趁四周无人注意,将商户李某放置于货车内的两盘马鲛鱼盗走,后立即逃离现场。张某将马鲛鱼销赃得款375元。来钱容易,可总有花空的一天,2018年1月4日,张某决定再次在海鲜市场故技重施时,被潜藏在附近的民警抓获归案。

审理另查明:2017年7月15日,张某因盗窃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

涵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鲜活母大闸蟹两袋、马鲛鱼两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张某向被害人退赔相应海鲜或相应折价款;追缴张某违法所得款人民币76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4-2535366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